第三节 劳动保护及保险
第三节 劳动保护及保险
一、劳动保护 建国后,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指导下,各级政府
和工会组织都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管理的第一位。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各企业单
位都设有安全检查员,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根据不同的工种,对工人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1961年遵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了“四期
”(例假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自1973年开始,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
工人实行保健待遇,共分甲乙丙三等。保健费标准为:甲等每日0.30元,乙等每日0.20元,
丙等每日0.15元。每人每月给食油0.4斤、肉2斤、白糠1斤(均发给购货票)。据1979年统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事企业职工有3655人得到保健津贴和保健食品。对这些职工还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情及时治疗。1980年根据省卫生厅、劳动局“关于开展职业病普查工
作的通知”,对全县接触铅、苯、汞、粉尘影响工人身体健康的39个单位进行了调查,采样
测定了101个有尘毒作业的车间和班组,对2419名工人进行了身体检查,对其中1005人进行了
拍片复检。1981年又对全县13个工厂企业的高温、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环境进行了调查测试。
同时,对38个工厂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省职防病院诊定的23名职业病患者落实了治疗措施
。
对于安全生产,除了健全组织、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外,还通过搞“安全日”活
动,组织安全大检查等形式,从而发现漏洞消除隐患。1980年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县政府主持召开了三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了“安全月”活动
,进行了6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78个单位中,共查出各种隐患309件。通过边检查边整改解
决了218项影响安全生产和尘、毒危害问题。对91项较大的不安全因素,本着轻、重、缓、急
分别制定改进和予防措施。如农机一厂21个无盖电闸安上了盖,4个无罩砂轮安装了防护罩,
农机二厂翻砂车间安装了吸尘器。1981年大检查,仅工业系统抽查就发现各种事故隐患89件
,当即整顿改进解决了68件。1982年安全大检查,在省地县24个系统289个单位中,发现各种
隐患148件,当即解决110件,占74.3%。限期解决38件。并对庆华工具厂、北安制药厂、印刷
厂三个比较好的单位发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证书。对制酒厂、五金厂、北安粮库、建
筑一公司等较差单位,发了限期改进的通知。通过“安全月”活动及时予防和消除了各类事
故隐患。
1981年对全县1603台(只)压力容器进行普查登记,建卡工作。会同农场局、新生机械厂
、发电厂、铁路举办4期司炉工人培训班,共培训司炉工人275人,经过考试合格的225人占8
1.8%。并开展了锅炉检验工作,共检验锅炉69台,年检100台,安装验收25台,水质处理监测
16台。对全县868名顶岗司炉工发放了操作证。1982年又对102台锅炉进行了检验,其中不符
合规定的10台做了报废处理。验收安装蒸汽锅炉5台,温水锅炉21台。并对两个锅炉厂进行了
整顿。还对司炉工人进行了技术考核和培训。全年举办司炉工人培训班4期,培训司炉工人2
50名。
二、劳动保险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
的主要项目:
(一)医疗待遇职工患病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工龄长短按比例发给
。职工直接扶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企业给报销50%。实行改革后,多数单位实行医疗费定额
包干的办法。定额多少根据企业盈利情况而定。
(二)退休、退职待遇退休费是按连续工龄的长短按比例支付。1978年前规定,最高是本
人工资的70%,最低为50%。不够退休条件的按退职处理,每月付给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1
978年退休费标准做了调整。最高的调到90%,最低的为60%。国家干部实行离休制以后,对建
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退休费,改为100%。
(三)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企业职工死亡时,发给本人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如因公死
亡则多发1个月。遗属抚恤费,按实际供养人口数,一次发给若干月本人工资。
(四)女职工保护企业女职工按月发给卫生用纸。正常产假规定为56天,工资照发。流产
时,根据情况给30天以内的产假。
1980年举办了全县劳动保险干部培训班,702名专职干部参加了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
1982年对各工厂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进行了调查,纠正了一些单位不认真执行劳动
保险条例的作法。对部分应享受食品保障的企业单位进行复查测定。对生产锅炉的单位批准
实行高温保健制度。对350名老工人办理享受保健待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