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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精减下放

第四节 精减下放


1961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
办法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县成立了精减安置领导小组,并设立了精减安置办公室。县直属
的化工厂、火柴厂及药厂关闭停办,省属在建的拖拉机厂也相继下马,所属职工大部交由地
方政府安置,使我县剩余职工更加增多。精减的对象是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
工、合同工及学徒工)。安置的办法是:凡是来自农村的,尽量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来自
城镇的,则动员回家从事家务(女职工)或搞家庭副业。对精减人员,一律发放一次性退职金
。全县共精减职工1300名。在精减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没认真按政策办事,
导致一些被精减人员上访告状。为此,县政府又抽调干部普遍进行了复查。对少数确实精减
不合理的,都一一落实了政策,做了妥善处理;对个别无理取闹的,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