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公职人员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解放前公职人员
一、民国公职人员
龙门招垦局设垦务专员1人,改为设治局时有设治员1人,建县后设县知事(县长)1人,统
辖全面工作。民国2年(1913年)3月1日,省行政公署决定各县知事公署均设第一科、第二科,
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1——2人。第一科分管文书档案、行政事务、经费等。第二科分管选举
、地方交通等16项工作。民国3年(1914年)8月29日,县设警察所,所长1人,由县知事兼任,
设警佐3人,承所长之命,管理所务,因工作量情况酌用雇员若干名。专职所长由警佐担任。
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股。各股设股长1人,科员若干人。按警区设派出所,设巡官
1人。有马警、步警若干人,每10人内设巡长1人。警察所下设守卫、警察、消防、卫生队,
各设队长1人,队员若干人。民国18年(1929年)2月15日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下设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承审员、管狱员。民国18年(1929年)2月12日警察
所改为公安局后,设局长1人,勤务督察员1—2人。下设总务、行政、司法等股,各股设股长
1人,股员1-2人,雇员若干人。按警区设公安分局,分局长1人,局员1—2人。还设有公安
、侦缉、消防、卫生队。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均设局长1人,股长若干人,科员若干人。
县知事(县长)为简任,科长为荐任,股长及科员为委任。
二、伪满公职人员
伪满县公署,设县长1人,参事官(日本人,后改称副县长)1人,统管全县工作。伪康德
2年(1935年)县公署下设总务科、内务局、警务局、财务局,各科局设局长1人。每个局设两
个股,总务科设3个股,每股设股长1人,科员及雇员若干人。龙镇县公署共有66人(包括14名
日本人)。其中:县长、参事官、副参事官各1人。经理官1人,产业指导官2人,警务指导官
3人,日本人警长1人、警士5人、司机1人。科局长4人,股长6人,科员7人,雇员19人,勤杂
人员10人,翻译3人,警务局督察员1人。伪康德8年(1941年)参事官改为副县长,指导官撤销
。日本人有的任科长,有的任科附。县长、副县长多为荐任二等,科长为荐任三等,科附为
高等官试补。股长及属官(科员)为委任官,有的科员是委任官试补。荐任官分一二三等,外
加高等官试补。委任官分甲乙两种,外加委任官试补。技术人员有技佐、技士和技士补。没
有官级的办事员称为雇员。1945年光复前,县公署设有总务科、行政科、开拓科、实业科、
地政科、经济科、财务科、警务科。文官称谓没变,警察称谓是:警正(科长)、警佐(署长、
股长)、警尉(监督、执行两种)、警尉补(后为执行警尉)、警长、警士。警正为荐任官、警佐
至警士为委任官。协和会会长、兴农合作社社长由县长兼任。协和会县本部设书记长,下设
部员、部员补、事务员。公职人员的录用,有的经过考试录用,有的是由大、中院校毕业生
统一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