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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离、退休和退职

第四节 干部离、退休和退职


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岁女55岁退休,享受退休费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原工资
的85%。建国后按参加工作20年、10年等划杠,发给工资的70%、60%、40%等不同数额的退休
费。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退职,发给退职补助费、医疗费或安家补助
费。1979-1982年末退休、离休干部离退休以后,可安排一名子女接班当工人。退休人员工
龄满15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75%。离休人员必须是194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供给制人员,工资
100%照发。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79年退休干部579名,1980年退休
干部174名,1981年退休干部94名,1982年退休干部1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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