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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第十四编 军事

第一章 兵役

第一节 募兵制


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通称“招兵”。地方民团实行抽丁制,即按户(有壮丁户)摊派。

伪满初期,仍沿用募兵制。伪康德7年(1940年)4月11日,伪满洲国公布了《国兵法》,
开始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9岁的男青年一律强制应征,体检合格者即征集入伍,服役3年。自
伪康德10年(1943年)起,体检不合格者(称为“国兵漏子”),强制编入“勤劳奉仕队”。3年
内每年出劳工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