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社会地方武装
第二章 地方武装
第一节 旧社会地方武装
民国时期龙镇、通北两县,村屯稀疏,山林连绵,常有胡匪出没,打家劫舍。奉黑龙江
省政府令组成“游击队、保卫团”等地方武装,维持地方治安,实质是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
财产安全。据民国12年(1923年)调查,龙镇县有游击队1个营,官兵总数149人(其中:官佐1
5人,兵夫134人)。民国13年(1924年)5月10日奉督军兼省长吴俊升令,将游击队改编为省防
军,仍驻原地。民国14年(1925年)1月1日又奉吴兼省长令,取消省防军,改组为“保卫团”
。同年冬以“冬防将届,盗匪未清,时局变迁,军队行将调防,各属原有保卫团势散力单,
不足以资捍卫,应一律改为“骑兵游击队”(黑龙江志稿)。改编后有骑兵游击队2队,兵额9
0人。民国16年(1927年)2年19日骑兵游击队又奉命改编为“警备队”,兵员有较大削减。龙
镇县改为警备骑兵第三独立队,有官佐1人,兵夫23人,隶属省警备队第四路军。民国18年(
1929年)1月1日警备队又改编为保甲游击队,命名为“保安队”。通北设治局成立初期,因经
费紧绌,无力筹建游击队,由省防军派驻一个连,负责维持地方治安。通北县游击队成立后
,驻军撤回省城。民国13年(1924年)5月1日县游击队改编为省防军。民国14年(1925年)1月1
日省防军又改组为通北县保卫团。同年冬,又改编为骑兵游击队。共4队,兵员220人。民国
14年(1927年)2月19日,通北县骑兵游击队奉命改编为警备骑兵第四独立队,兵员编制与龙镇
县同,均隶属省警备第四路军。民国18年(1929年)1月1日,警备队又改编为县保安队。
民国时期地方军队的经费,统由县、设治局负担,按耕地垧数随田赋征收附加捐,民国
13年(1924年)每垧地收捐8角。龙镇县年筹军费1.2万元(哈洋,下同),通北县年筹军费1.44
万元。民国16年(1927年)后,龙镇县年筹军费增加到1.5万元,通北县增加到2.04万元。
伪满洲国成立后,各地大地主持有的“护院”枪支全部被收缴。为镇压反满抗日活动,
各县成立了保卫团(民团)。伪大同元年(1932年)7月龙镇县有保卫团5个团,共有职员15名,
团丁300名,由县属25个乡编练。一、二、三、四、五团,分驻于城厢(龙镇)、二龙山、北安
镇、引龙河东及奉天屯五处。伪康德2年(1935年)保卫团改为保甲自卫团,龙镇县有常备团员
198名,通北县有常备团员50名。伪康德4年(1937年)各地自卫团被撤销,枪支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