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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剿匪

第四节 剿匪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活动在县境内的土匪共9股,匪徒总数461人。每股少则几人
,多则十几人。其中有的是与国民党有联系的政治土匪。他们隐蔽于边远村落或密林深处,
出没无常。虽然人数不多,但对新生的民主政权威胁较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危害
颇深。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抢劫,为非作歹;有的趁夜间袭扰村舍,掠夺财物,残害群
众。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自1946年春开始,由县公安大队进行
了侦察围剿。到年末共捕获王文久等9名惯匪,并组织群众公审后进行了镇压。1947年后,又
陆续将匪首刘子阳(报字:“君子人”)、于兴海(报字“串江”)、王振东(报字:“平东洋”
)等8人捕获归案,分别押赴受其危害较深的村区,交群众公审后就地正法。自1946年至1950
年,共处决匪首及罪大恶极的惯匪102人。对于一般匪徒,视其罪恶轻重和民愤大小以及认罪
态度,依法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在剿匪过程中,共缴获轻重机枪4挺,轮盘枪1支,步枪50
支,短枪45支,弹药10余箱,电台1部,马20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