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解放前教师的工资待遇高于机关职员。据伪康德元年(1934年)的资料记载,龙镇县高级
小学校长月工资为40元,相当于县教育股长的工资水平。高小教员月工资33~35元,初小教
员30~31元。教师的职级分为三等,即教谕、教导和教辅。教谕又分为一、二、三级。教师
的工资按职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除正常工资外,冬季津贴,每人每月(每年10月至次年3月
)6元。年终发1个月的“双薪”。工龄每满1年后月工资增加2元。
解放初由于财经比较困难,教师待遇是低薪制。在当时物价不稳的情况下,为保证教师
生活不受影响,工资以实物计算。城镇教师月工资分240、260、280斤小米等3个等级,按当
月米价折算发给货币;农村教师月工资一律为240斤小米,发实物。1948年冬改为“工薪分”
制。开始实行工薪分制时,城镇小学教师工资最低为64分,最高为98分,农村教师为60-79
分。1956年3月城小教师最高者为285分,乡小最高者为200分左右。1956年4月1日起统一改为
货币工资制。国务院颁发的工资标准,中学教员规定为十级,最低为42.5元,最高为149.5元
;小学教员规定为十一级,最低为26.5元,最高为86.5元。当时北安县的中学教师中只有少
数人定到79.5元(中教五级),多数人在50元左右;小学教师中有少数人定到53元(小教五级)
,多数人在40元左右。到1981年普遍调1级工资之前,20多年中平均工资上调了1~2级。据统
计1980年全县中、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为53.31元,1981年经过普调提高到64.13元,1982年
又提高到72.55元。1980年8月开始,中央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