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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

第二节 计量


民国时期,各地度量衡标准并不统一。当地通用的长度单位:分、寸、尺、丈,为十进
制。其基本单位为“尺”,略小于现尺市尺,3.3尺为1米。用于路程计量的单位为“里”,
1里等于150丈,用于土地测量的长度单位为“弓”,1弓等于5尺。土地面积单位为:分、亩
、垧、十进制,基本单位为亩。每亩为360平方弓,等于90平方丈。容量单位为合、升、斗、
石,也是十进制。其基本单位是“斗”,升、斗均为木制,多用于原粮的计量。豆、麦每斗
重约50斤左右。重量的基本单位为“斤”,略大于现制市斤。每斤为16两,下分钱、分、亳
,为十制位。通用的衡器有杆称、台称。另外有戥子秤,用于金、银及中药方剂的计量。
伪满初,仍沿用旧制。伪康德2年(1935年)7月实行了度量衡新制,统一为十进制。尺的
长度仍与旧制相同;粮食量器变小,每斗粮食重量为30斤左右;重量基本单位斤,由16两改
为10两,为十进制。新制“斤”的重量较旧制增大,每斤等于旧制的1斤1两半。同时,公制
中的米尺、台秤开始引进并用。英制的吋、呎、码等,也在某些领域内继续使用。
建国后,粮食购销统按重量计算,旧量器合、升、斗实际上已停止使用,其它计量仍继
续使用旧制。195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
计量制度,同时与市制并行。
随着标准计量管理机构的日益完善,度量衡的检定手段与修配装备逐年加强。1960年黑
河地区计量所拨给天平、量块、电表等部分标准仪器。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先后购进20
公斤七级天平一台,2000瓦和2500瓦自偶变压器各1台。其它仪器有:三等活塞压力计、标准
血压计、0.5级电流电压功率表、0.2电流互感器、附加电阻、二等标准砝码、0.5级标准压力
表、二等标准温度计、200克三级天平等。1963年至1966年,先后由县、省调拔的设备有:4
尺皮带车床1台、25千瓦电焊机1台、20公斤大砝码50个,并有带链砝码、标准增铊、标准定
量铊各1套,以及其它部分仪表。同时又自制了三表检定箱、大电流发生器及其它附属设备多
种。随着检定设备的不断增加,对长、热、力、电等生产建设急需的计量测试工作也逐渐开
展起来。摸清了全县各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种类、数量,精度等级及使用情况,编制了检
定系统表,严格按周期进行检定。1967年成立了翻砂车间,开始生产衡器零件,供应全省的
产品有:50公斤台称、20公斤标准大砝码。通过技术革新,自制了多孔暖风炉,提高了工效
,降低了成本,产品质量也不断提高。1967-1968年又购置了标准内桥、电位差计、电度表
检定仪、标准转速表校验台以及25吨压力、铇床、风焊、12马力拖拉机等设备,并新建生产
用房5间。给扩大检修项目、增强生产能力提供了条件。1977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1979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
标准计量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规可循,北安的计量检修项目有了新的扩展。对百分表、千
分表、卡尺、千分尺、天平、硬度计普遍进行了检定与修理,对企事业产品质量、工作效率
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1979年——1982年,每年产20千瓦砝码40吨和部分衡器零件,供应
省内部分市、县计量部门及工业、粮食部门开展衡器检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