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苑凭事件
二、苑凭事件
1956年冬到1957年春季,以苑凭为首的中共北安县委,在贯彻“自负盈亏”的生产形式
中犯了错误。省委于1957年11月专门派了以省监委副书记李龙琪为首的检查组,对1956年冬
到1957年春,以苑凭为首的中共北安县委的工作进行检查。经过10个月的检查后向省委作了
汇报。省委认为前北安县委的错误是极端严重的因此1958年8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作了
《关于前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的决议》,发至全省各级党组织,又于11月13
日全文登出在黑龙江日报头版头条,并配了社论《必须坚决反对右顷机会主义》和《坚决拥
护省委决议彻底弄清右倾机会主义——中共北安县委召开党代表大会批判了前北安县委的错
误,选出了新的县委会》的消息。
省委决议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前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主要是5个方面:(一)“散布阶级斗
争熄灭论,否认两条道路斗争”,(二)“将党在农村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的路线,篡改
为依靠富裕中农、岐视贫农的阶级路线”,(三)否认无产阶级专政,放纵反革命、坏分子”
,(四)“在使用提拨干部上,认敌为我,敌我不分,严重破坏了党的干部政策”,(五)“否
认和取消党的领导”。
第二部分是前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的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三部分是彻底批判前北安县委的错误路线,肃清其影响。省委决定:以前北安县委的
错误为“教材”,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两条道路”的大辩论。
1958年6、7月份,对苑凭等5名同志进行了批判,个人都做了检查,承认了错误。
省委批准:开除县委第一书记苑凭的党籍;给予县委书记兼县长李惠,县委书记王秉仁
、常委副县长张宝琦、常委农场工作部部长刘玺等留党察看2年处分;苑凭由12级、李惠由1
5级降至18级,王秉仁、张宝琦由16级降至19级,刘玺由17级降为20级。
1962年9月1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对省委监委、组织部关于前北安县委所犯错误的甄别报
告的批示中指出:省委同意省委监委、组织部“关于前北安县委所犯错误的甄别报告”将前
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的结论,改为犯有比较严重的右倾错误。对苑凭、李惠
、王秉仁、张宝琦、刘玺等同志免予处分。原给处分应予撤销,恢复原工薪级别,分配相当
于原职务的工作。苑凭安排为北安市委书记处书记,李惠安排为松花江专署粮食局副局长,
王秉仁为北安市第一中学支部书记,张宝琦为北安市供销社主任,刘玺为北安市计量局局长
。
省委监委、组织部的甄别报告,就原定性的5个问题,逐条地进行了甄别。
第一、关于散布阶级斗争熄灭论,否认两条道路的斗争问题。
经过甄别:(1)苑凭提出“社会主义思想和非社会主义思想之间的矛盾,也是先进思想与
落后思想之间的矛盾”。这句话混淆了先进与落后同两条道路斗争这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界
限,是错误的。说明苑凭同志阶级斗争观点模糊。但是,不能以此就确定他完全否认两条道
路斗争。(2)“在政治上是哪条道路都能上北京”。这句话是苑凭同志在县委会议上争论推行
“四包”或“自负盈亏”时说的,因为“四包”和“自负盈亏”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
比喻不是指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说的,不应该用来证实苑凭同志“否认两
条道路斗争”。
“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弱集体经济,发展资本主义”问题上就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甄
别。
第二、关于篡改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问题。
经甄别,在这个问题上,前北安县委特别是苑凭同志强调“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团结
中农”。说“中农团结住了,合作社就稳固了”,这些提法是没有错误的。在县委实际工作
中,确有过分强调照顾中农利益,忽视贫农、下中农的利益的情况。
苑凭同志在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方面,确有过分照顾中农利益,忽视贫农、下
中农利益的错误,并在工作中给党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但不应定为前北安县委将党在农村
的阶级路线,篡改为依靠富裕中农,岐视贫农的阶级路线。
第三、关于“否认无产阶级专政,放纵反革命和坏分子”问题。
经甄别:苑凭同志在向干部作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说:
“除了三大敌人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之外,其余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包括闹事、闹社的)”。
这句话表达的不全面、不确切。但是,这句话是在他作个人学习心得报告时说的,而且仅仅
是整个报告的一句话,通篇看来,并没有毛病和错误。因此,用这句话作为“否认无产阶级
专政”的根据是不恰当的。
第四、关于“在干部使用上,认敌为我,敌我不分,严重破坏党的干部政策”问题。
经甄别,我们认为:原报告中例举的事实是存在的,对这些人的使用上是错误的。但这
些事实是少数的,而且这些干部的提拨使用多是很早以前的。而且属于同级职务的调动和安
置,并不是提拨。这些问题不能完全由前北安县委负责。前北安县委在人事干部工作上,确
实存在阶级立场模糊和严重不问政治倾向的错误。但是,原报告中认定“前北安县委在使用
提拨干部上,认敌为我,敌我不分,严重破坏党的干部政策”是不适当的。
第五、“关于否认和取消党的领导”的问题
经甄别我们认为:第一、苑凭认为党的领导就是“生产”和“经营管理”,“有了物质
基础一切问题都解决了”。要农村党支部领导好生产,搞好经营管理是完全对的,不能认为
是错误的。问题在于农村党支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做好对党员、干部和社员的政治思想工
作,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这个基础上,领导好生产和搞好经营管理。只强调
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而不强调政治思想领导,是不全面的也不妥当的。这说明前北安县委
特别是苑凭同志确实存在忽视政治思想领导的倾向。第二、“苑凭同志经常以所谓“实事求
是”、‘因地制宜’,我们认为在工作上强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是正确的。苑凭同志所说
的“北安特殊”,是指“北安县无霜期短,雨水多”等客观条件说的。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
人,注意研究本县的客观条件,便于更好地领导农业生产,这也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上述甄别情况说明,前北安县委在实际工作中确实犯有比较严重的右倾错误。这些
错误,有的是因为前北安县委成员存在政治思想右倾,有的是因为思想认识模糊;也有的是
因为对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领会不深而产生的。因此,对前北安县委所犯错误,定为右
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和用修正主义观点篡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的结论是不合适的。
这一甄别情况登载在党刊《黑龙江建设》上。
(关于甄别的部分,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文件黑发〔1962〕378号文件。)
1979年王秉仁、张宝琦、刘玺等同志对1963年8月25日的甄别处理意见不服,向缓化地委
提出了申诉。缓化地委经过工作和请示省委批准,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0年
3月13日以黑纪审(1980)14号文件批示:“省委同意地委《关于改变对前北安县委甄别结论的
请示》,决定撤销1958年8月29日《省委关于前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的决议》
,撤销1962年8月25日《省委关于前北安县委所犯错误的甄别处理意见的通知》。”至此,苑
凭事件及有关人员得到了完全彻底的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