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品分配 1948年土地改革以前,县内农村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占有大量土地用以剥削农
民的剩余劳动。据1931年(民国二十年)统计,全县4,500户农民,没有土地靠出卖劳动力生
活者有700户,占全县农户的16%(爱辉县公署档案:《民国二十年填送农业人员调查表》。)
。
1938年(伪康德五年)调查:占地50垧以上的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1.2%;占地10垧以下
的农户占总户数的50%;无地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黑河省产业实态调查报告》第3编《农
业事情》。)。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户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县内地租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
租(亦称死租),即地主同佃户订立契约,规定每垧地应缴多少粮食(即实物地租),也有折合
钱数,纳钱的(即货币地租);另一种是不固定租(亦称活租),即在每年收获季节,租佃双方
确定监查人查看庄稼的实收量,然后以八比二,七比三或六比四分成,本县以八比二、七比
三分成为多,即八份或七份分给佃户,二份或三份分给地主。租佃双方在缴纳税收方面是国
税由地主负担,地方税及附加税由佃户负担。无地的农民除租种土地外,有的到地主或富农
家去当雇工。雇工有长工、短工之分。地主、富农要根据情况支付给雇工一定的工资。
1931年县内占地10垧以上农户收支情况见下表:
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县内占地10垧以上农户收支情况见下表:
1931年县内农村雇工工资情况见下表:
1938年(伪满康德五年)县内农村雇工工资情况见下表:
1948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封建的生产关系被砸碎了,剥削制度被消灭了,产品分配
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除向政府交纳一定税金外,其余产品全归己有。互助组时期,实
行“工换工”,分配形式不变。初级合作化时实行按劳、按股分红。高级社后到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前一直是评工记分,以分计酬。但是,建国初期,由于本县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
产值低,农民收入少。1949年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192万元,总收入为407万
元,人均收入81元。1958年由于“共产风”和农业“瞎指挥”造成了收入减少,低于建国初
期水平,全县农业总产值1,375万元,总收入仅311万元,总支出155万元,人均收入仅42元
。在三年调整时期,农业生产得以恢复,1966年农业总产值1,971万元,农业总收入1,004
.8万元,总支出478万元,人均收入达130元。进入七十年代以后,机械化水平迅速提高,扩
大了耕地面积,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发展速度较快,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上升
。1983年全县农业总产值5,743.4万元,比1949年增加3.8倍;比1958年增加3.2倍;农业总
收入5,037.6万元,比1949年增加11.4倍,比1958年增加15倍;分配额为2,019.4万元,比
1958年增加15.2倍;人均收入465元,比1949年增加4.7倍,比1958年增加10倍,附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