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狩猎业
第二节 狩猎业
县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在森林中、草原上栖息着狍、鹿、驯鹿、狐狸、猞猁、野猪、
熊、山鸡、树鸡、沙半鸡、飞龙等30多种飞禽走兽。居住在县内的鄂伦春人1953年定居前一
直过着游猎生活,他们食肉衣皮,以野生动物为其主要生活资料。达斡尔、满、汉等族,从
事农牧业,也兼营猎业。生产工具经历了弓箭、火枪、单响枪、快枪几个阶段。十七世纪中
叶以前,鄂伦春人的狩猎经济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满、汉等民族进入爱辉区域后,
猎品才开始走向商品化,但是这种交换是不等价的交换,历代反动统治阶级以此剥削、奴役
鄂伦春民族。
1953年,县内鄂伦春族实现了定居,但仍以猎业为主。1964年后实行农猎并举。1970年
后又实行以农为主,以养代猎。鄂伦春族狩猎有一定季节,春天二、三月为“鹿胎期”,夏
天五、六月为“鹿茸期”,秋天落雪前为“鹿围期”,秋天落雪后为“打皮子期”。按照一
定季节出猎叫“红围”。狩猎方式有集体和个人两种。季节性的出猎一般是集体进行。定居
前后,县内鄂伦春族每年猎获野生动物肉达3万多斤,交售国家1万斤左右,猎业收入可达1万
多元。1960年以后,由于县内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大量土地被开垦,猎物日趋减少,加之按
照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规定,有些动物禁猎,猎获量逐年减少,但由于价格的提高,每年猎业
收入仍在1万元以上。1980年后,县内实行生产责任制,对鄂伦春猎民不再由生产队统一组织
狩猎,统一分配,而是将马匹分给猎民,自愿组织,猎物归己,收入归己。现在新生公社有
鄂伦春族猎户32户,猎民131人。狩猎季节可出猎手25人左右。在一个狩猎期内,好猎手可收
入千元以上,平均收入在500元以上。
县内其它各族农民在冬、春季节也猎获野生细毛皮。1971年到1980年全县总出口量为3.
256万张,平均每年出口3,256张,其中元皮10年出口总量为2.066万张,占细毛皮的6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