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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加工业

第三节 加工业


建国前,县内农村加工业主要是以石碾、石磨、人力、畜力进行的粮米加工、农副产品
加工以及手工操作为主的小型铁木加工。生产的产品主要是米、面、豆腐、粉条以及四轮车
、花轮车、爬犁、木犁、锄头、镰刀、木叉、箱子、柜子等。
建国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逐步巩固,农村加工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县8个公社有5个公社(西岗子、爱辉、上马厂、四嘉子、
火箭)办起了联合厂、综合厂。生产项目有烘炉、木工、薄铁加工、制酒、制砖、粮米加工、
农机具修造、制革、制油、酱菜、氨水等18个项目。从业人员达254人,年产值40万元。这些
企业大多在1965年前后,根据中央“关、停、并、转”精神关闭。
1966年毛主席发出“五·七”指示。根据这个指示,全县从1969年起先后又办了幸福公
社联合厂、西岗子公社联合厂、西岗子公社综合社、罕达汽公社综合厂、四嘉子公社编织厂
、张地营子公社联合厂等7处社办企业。生产项目有:小农工具、红砖、石油、酱油、笼屉等
。1971年全县社办企业总产值达到11.8万元。“文化大革命”中,企业管理混乱,经营亏损
,加之在设备上、原材料供应上、银行贷款等得不到扶持,有些相继关闭。
1975年中央发出《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号召。此后国务院与黑龙江省都制定了关于发
展社队企业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减轻农村经济负担,扶持社队企业发展,国家对社队企
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同时组织人民银行对社队企业进行贷款。为贯彻中央、国务院指示
,积极发展社队企业,县委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筹集资金,从农村生产队抽公积金的
5%做为社队企业发展资金,同时组织县人民银行积极贷款;二是发动各行各业支援社队企业
,把社队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纳入国家计划;三是建立县社队企业管理科(局)、公
社管理站,加强对社队企业领导。在中央到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全县社队企业发
展很快。到1983年全县社队企业已经发展到158个,从业人数为2,735人。1983年生产红砖2
,908万块,白灰1,300吨,豆油285吨,纸板150吨,加工粮米5,000吨,打砂子1.2万立方
米,打石头1.3万立方米,生产铁制品1,000件,木制炊具1,000件,铁制农具6,000件,木
制家具500件。社队企业总收入为633万元,其中社队加工业总收入3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