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一节 用地管理
黑河市内基本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办公室负责,郊区及农村基本建设用地由土地办公室
负责。规划办公室成立于1976年,原设在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内,1981年,市县合并后,单独
设立。土地办公室成立于1959年,初设在县农业科,1979年分出单独设立。
市内基本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
证明文件并建设用地图,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及建设单位需要批
给地号,然后按照征地要求办理。
征用郊区和农村的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用地单位需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或上级主
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办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址。地址选定后,土
地办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
议。建设项目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图,向土
地办正式甲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办主持下,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地单位,正
式签定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只能批准园地3亩以下,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
者。征用土地后,用地单位要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
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郊区菜地还要向国家交纳新菜地开发
基金。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已征用二年还不能使用的土地
,除经原批准征地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征用的土地不准
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
从1975年到1979年全县征用土地共计8,558亩,其中耕地6,415亩。1980、1981、1982
三年因市县分开无精确统计,每年征地约在300亩左右。1983年征地1,954亩,其中耕地285
亩。
从1982年起,按照规定,土地办公室开始收纳征用土地管理费,1982、1983两年共收费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