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日伪投降后,1946年4月18日爱辉县政府发出第六号布告,公布《官产回收办法》。宣布
:伪满时代的官有、军有、日本人私有的动产不动产及中日合资经营事业的日本人股分,一
律收回国有;官产之现状以1945年8月9日之现状为根据;对于被市民大众占有者应将原物收
回;市内外破坏房屋欢迎民众佃修,与县政府签定合同,确定免收房租的时间。
建国后,为加强房地产管理,1950年于县政府财粮科内设一名专职房地产管理员。1952
年爱辉县政府设立了房地产管理处,设专职干部5名,工人5名。管理的房产包括一部分机关
、企事业用房,大部分为日本遗留的居民住宅。对住宅一部分由房产处收租维修,一部分自
修自住,自修自住房约两万平方米。
1956年1月县房产处对镇内私有房产开展调查,全镇私房近五万平方米。同年4月份开展
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对镇内私有房产出租面积达到和超过60平方米以上的199户房
产主的房产,纳入国家“经租定息”。国家对这些房产作价,然后按照价格的一定比例,每
年给房产主一定的利息。总共年定息额为42,285元。
1959年县政府建立了建设局,房产处归其领导。1961年县房产处与县建设局合属,对外
为两个平行机构。
1966年县建设局撤销,房产处隶属于县工交办,1972年恢复县基建科,又隶属县建设科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房产管理工作受到很大破坏。房产维修几乎处于停顿状态,危房
大量增加,加之收租不及时,出现了房租“尾欠户”和新的“自修自住户”。另外违背《宪
法》规定,没收了一部分私人房产。
1974年10月房产处进行了对私有房产的第二次普查,发放了私有房产执照,对日伪遗留
房产,现自修自住的,也发放了“公产自修自住户”的证件。“文化大革命”后还对1956年
的社会主义改造房,停发定息的一律补齐到1965年9月,然后收归国有。
1983年房产处隶属于城乡环境保护局领导,共有职工164人,其中工人129人,下辖两个
修建工程队。黑河市内房屋总面积73.66万平方米,其中房产处管理的为12.64万平方米;单
位自管房56.1万平方米,私产房49.089平方米。在房产处管理的房子中住宅面积12.19万平方
米,机关企事业用房4,479平方米。在单位自管房中住宅面积22.6万平方米,机关企事业用
房33.39万平方米。房产处对其直管的房屋采取以租养房,差额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办法管理。
每年房租收入平均约在10万元左右,房屋维修费每年近30万元,其差额1980年前县财政科每
年补助六、七万元;1981年后,每年补助16万元,其余不足由单位集资和以房产处工程队承
包兴建项目结余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