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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征购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粮食征购


一、征购政策与完成情况
1933年(伪满大同二年),日本侵略者占领爱辉县后,极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强行
掠夺县内粮食。初期,伪满政府制定了“米谷管理法”、“重要特产物管理法”等各种加强
粮谷统治的法令,成立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和“满洲特产专管公社”等粮食垄断机构,
从而对县内粮食的生产、征购及配售加以垄断。1940年(伪满康德七年)改为实行“奖励金制
度”,即对“出荷”一定量粮食的农民发给一定的“奖励金”,如每“出荷”60公斤大豆奖
给2元3角2分伪国币,以此提高一点粮食价格来欺骗农民,达到其大量搜刮的目的。1941年后
,为了满足侵略战争对粮食越来越多的需要,又将已往的垄断征购发展为强制出荷。这一年
,伪爱辉县政府粮食征购实行了“先钱制度”,即在春耕时要求农民与专管机构订立契约,
强制农民制定最高出荷量,每百公斤粮谷给一元钱定钱,到秋后不管年成好坏必须按所定数
量交粮。第二年,又采取更加残酷的掠夺方法,实行了“决战搜荷方案”,由伪满政府逐级
下达“出荷”指标,最后摊派给农民,不管有无粮食和年成好坏,一律强行出荷,仅这一年
,全县共出荷粮食2,000多吨。
1949年建国后,爱辉县粮食实行自由买卖、自由收购政策。为了稳定市场,打击投机商
,保证军民的粮食需求,县人民政府在粮食征购中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办法。一是征
收农业公粮,用于解决地方机关和部队的用粮需要;二是由国营贸易部门以农民所需要的棉
花、布匹、食盐、肥皂、火柴等日用生活品,和农民换取一定数量的粮食。无论哪种办法,
都由县政府农村工作队深入农村宣传党的粮食政策,并同农民协商,按行市公买公卖,以等
价交换的原则收购粮食。由于当时农村生产力低下,粮食单产不高,总产不稳,粮食征购数
量很少,1949年仅有867万斤。1953年11月19日,国家发布了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从此爱辉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3、1954两年,县内粮食征购实行多余多购、少余
少购、不余不购政策。每年都由县政府农村粮食工作队走村串户,广泛深入宣传党的粮食政
策,在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基础上,按农户逐个核实耕种面积、粮食产量、家庭人口,做到一
户一立帐,然后由上级下达征购任务,经群众民主评议后实施,这样对国家掌握粮源,保证
供应起到一定作用。但工作中出现了估产过高,留粮偏低的情况,农民对此有意见,加上一
些农民留恋于粮食自由贸易,因此时而表现出国家计划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矛盾。
为了发展生产,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955年根据国家“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
规定,实行了“三定到户”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是根据各农户经营土地的状况
和自然条件,经民主协商和逐级评议,合理的确定单位面积产量;从定产中扣除种子、牲畜
饲料和农民口粮后,剩余部分的80%为定购任务。全县粮食总产定为4,316万斤,销费定为2
,516万斤,征购定为1,800万斤(地区分配任务为1,558万斤)。“三定到户”消除了农民购
销无底、增产无益的错觉,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粮食单产有一定增长,但这三年仍没有完
成定购任务。
1958年粮食征购由三定到户改变为实行产销余算大帐的政策。对农村公社按队计算粮食
产量,除按国家政策规定留粮外,剩余之粮皆由国家收购。此时期由于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
上的失误,致使农村生产力受到严重挫伤,又加上受1958年特大洪水的侵害,造成农业严重
减产。三年国家只征购了2,229万斤粮食,同时农村吃返销粮达1,581万斤,是本县建国后
吃返销粮最多的一个时期。为了调动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的积极性,从1960年起,对生产队
交售的超购粮实行10%的加价奖励。
1961年,粮食征购又改为实行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
免。包干任务由公社自报,经全县民主联评后再落实到基层。包干指标定得很高,头两年定
购为2,494万斤,1961年只完成810万斤,为任务的32.5%。后两年定购任务为1,600万斤,
实际也没有完成。从1963年开始,对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的超购粮加价奖励提高到12%。
从1965年10月起,县内对农村公社征购粮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粮食超产征购任务
不变,因灾减产可适当调整当年征购任务。全县征购任务定为1,600万斤。1966年是爱辉县
农业发展史上的重要一年,全县上交粮食2,604万斤,超额完成63%,另有储备粮202万斤,
全县粮食自给有余,从此结束了爱辉县南粮北调、吃返销粮的历史。
1971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的通知精神,粮食征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继
续执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这一政策直到1983年仍在执行。
此外,为了鼓励农民多交粮食,从1971年起,粮食超额加价提高到30%。为加速发展农业
生产,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粮食
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为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根据上级通知,1981年将大豆定
购基数全部取消,按50%的幅度提价,大豆三等品以每斤三角四分五的统购价进行收购。198
3年又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征购包干一定二年不变。定购基
数以内的按统购价;超过定购基数,在包干任务以内的按超购价;超过包干任务多交的粮,
除大豆外,仍按超购价收购,大豆标准品每斤则按二角八分收购。凡完成征购包干任务的生
产队或个人,留粮不受限制,并允许余粮上市自由交易;确因自然灾害完不成包干任务的队
、组、户,经县政府批准可缓交,第二年补齐,两年统算必须全部完成。这些办法,促进了
种植计划和征购品种任务的完成。
这些粮食政策的实施,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粮食产量逐年
增加,农业生产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飞跃,农民生活一年比一年富起来,对国家贡献越来越
大。1975年全县上交粮5,934万斤,完成任务的371%,商品率达52.1%,创历史最高水平。1
983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全县定购基数为1,450万斤,征购包干任务为7,200万斤
,实际完成9,614万斤,完成任务的663%,是1949年的11.1倍,粮食商品率为59.9%。
除此之外,1978年根据国家规定,县内从秋粮上市起,对农村生产队在完成一定五年任
务和按政策完成超购任务后,试行粮食、油料议价收购政策,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商品粮。
1978年至1983年,全县共计收购议价粮食5,384万斤。
二、征购管理
伪满时期,在实施“粮谷出荷”政策时,由伪县长根据伪中央和伪省政府的指示下达命
令,并组成以伪爱辉县次长为首,以伪兴农合作社为主体,由农产公社、协和会、各警察中
队参加的相互配合的工作班,分头下乡催逼农民交粮。据伪协和会爱辉县本部庶务班长王宝
民交待,为了促使县内农民多交“出荷粮”,协和会工作员到县内各个村屯巡回宣传,说:
“现在国家正在同友帮反抗美英的侵略,是一粒粮食一粒弹的时候。大家要多向国家交‘出
荷粮’,以完成国民支援前线的义务。”伪满警察还以武力强迫农民交粮,据山神府警察中
队特务主任中岛宗一交待:“1943年10月,山神府保长孟某曾向我报告说,管内农民有逃避
农产物出荷的。为此我召集各甲长和牌长开会,强迫他们出荷,结果掠夺了200多吨粮食。”
象这样以警察出面威协农民“出荷”,是当时促进“粮谷出荷”的一个主要手段。
伪满的“兴农合作社”是负责“出荷粮”的收购、储存及发运的具体部门。当时在县城
有兴农合作社所属的粮谷交易场负责收购“出荷粮”。交易场的化验员,在验粮时对农民压
等、压价,经常敲诈勒索,甚至打骂农民。
建国后,为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县人民政府设立了财粮
科,各区、乡设有财粮助理。1954年5月,县粮食科单设。为沟通城乡经济,搞好粮食商品交
换和分配,1974年3月,又成立了县农村粮食购销管理处,1983年末有职工10人,统管农村1
1个粮食管理所。各乡粮食管理所1961年后相继建立,1983年末共有职工48人,经营量为1,
058万斤。其中最大的是西岗子粮食管理所,1983年有职工16人,经营量为520万斤。
农村粮食管理所,是政企合一的职能机构,主管本公社粮食征购、品种兑换、种子调剂
、粮食余缺安排和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等管理工作。在粮食征购管理中,粮食员分别深入到
各生产队,本着“及时征购,同时安排”的方针,搞好粮食政策复查工作;逐队核实耕种面
积、粮食产量、农村人口和牲畜数量,按粮食产销余缺情况,划分超产、完成、自给、返销
四种类型生产队,采取分类划杠的方法,一一兑现留粮标准。为保证征购品种、任务完成,
在同一生产队实行只购不销的原则。从1974年起,农村生产队实行留油豆办法,每人留油豆
40斤。
为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对符合政策规定全面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及时结算粮食
加价款;对违犯粮食政策的生产队除不给结算加价款外,还要将套取的加价款如数扣回,并
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惩罚;对确因灾减产的生产队,需逐级请示返销粮指标,上级批准后分期
分批的拨粮;对黑河郊区八个蔬菜生产队,采取核实当年粮食产量后,不足予以补差的办法

需兑换粮食品种的生产队,经核实可持公社和粮食管理所证明,由县粮食科农管股审批
,到指定粮库用等内粮兑换,互找差价;确因计划不周交粮过多,无粮兑换或口粮不足者,
经县粮食科农管股审批后,采取退库处理或动用储备粮的办法;定销队亦可在定销粮指标中
解决。
在粮食征购中,对粮食品种质量采取依质论价的办法,粮食中水份与杂质高于或低于基
础规格的,其价格按品种不同、比例不同相应的高于或低于基础价格定价。
为加强对粮食征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每年粮食征购期间,均成立县征购粮办公室。办
公室领导由主管农业的县委书记、县财贸办公室主任、县粮食科长和交通科长组成,具体工
作由县粮食科农管股长和交通管理站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