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编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爱辉副都统设置后,其财政统归盛京户部管理。1691年(康熙三
十年)爱辉副都统衙门开始征税后,虽然有了地方财政收入,但数额很少,财政仍由盛京户部
统管。
民国时期,县内税收有所增加,除县公署的薪俸、办公费和监狱司法费由省统管外,地
方财政收入采取部分上缴,部分留用的办法。
日伪统治时期,伪满政府将征税机关和会计机关分开,只是将在县内征收的地方税交给
县公署统一管理。
1945年8月,爱辉县解放,当时全国全省还处于战争状态,地方财政完全由地方政权自己
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变动,试行过多种多样的管理办法。体制演变总的
趋势,是由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49年至1953年间,在全国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黑龙江省政府根据爱辉
县地处边疆、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对全县财政实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特殊
政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从1954年开始,爱辉县才被纳入省内预算。1954年至1958年,财政实行超收分成、以收
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除1958年短收外,其余年年超收,年年都有一些机动财力。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和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在
这12年中,有6年得了结余分成,有6年入不抵出。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贴、结余留用和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在
支出中,除企业流动资金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专项拨款外,其余各项支出都由地方统筹安
排,调剂使用。
1972年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缴,
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留成比例低于30%的,对超收部分另加20%的留成。支出结余,除按上
级规定继续结转下年使用的资金外,全部留给地方使用;超支由地区自行调剂帮助解决。县
留分成,只准在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事业行政经
费之不足,不准搞楼、馆、堂、所,不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准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同
时,地方还提留工商税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并按比例留给
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畜林基金、煤田维护费和饮食服务行业留成等。
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成、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4年至1975年,实行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年终按决算实际收入数和地区
批准的收入预算与固定留成率计算所得留成,超收部分30%留县支配;支出结余归县,超支自
行解决。
1976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增收分成、超支不补和节支留用的财政管
理体制。在这个时期,全县共得超收分成收入81.8万元。从1978年起,对国营企业试行了企
业基金办法,规定按企业产品、产量、质量、成本、消耗、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8项经济
指标和供货合同进行考核。1979年1月,又改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指标考核。
盈利企业(含政策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四项指标的,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完成
四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按1.25%提取企业基金;利润指标没完成
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四项指标的,按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
基金;没完成四项指标的,在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按0.75%提取企业基金
;没完成扭亏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
生产技术改造和劳动竞赛奖金,但奖金部分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20%。1979年以后,县对所属
企业还实行了“超计划利润分成”、“利润增长分成”、“亏损包干”等办法。1979年,对
所属5个农牧企业试行了“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当年收到了显著效果。一
、二良种场和红旗农场都摘掉了亏损帽子,在上年亏损28万元的基础上,实现盈利14.3万元
,陡沟子畜牧场也比上年减亏7万元。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也从高度集中的统
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种办法就是在收入上,除工商税做为国
家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外,其余所有收入全部划给地方。在支出上,除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
用、人防工程补助、知识青年安置费、社队开荒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防汛等项支
出仍由上级专项拨款而外,其余所有支出均由地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可能进行安排,不准
打赤字预算,不准寅吃卯粮。
1980年初,黑龙江省财政厅在爱辉县1979年财政决算的基础上,确定了“划分收支、分
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的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基数为负65.8万元,调剂收入基
数为341.7万元;支出基数为792.5万元;定额补助基数为516.6万元。年中又进行了部分调整
,划出供销企业简易建筑费、监所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改为专项拨款;边防武警成立
后,划出边防经费支出基数,改由条条开支。从1983年起,对支农资金和知识青年安置费,
由无偿投资改为有借有还。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完善经济责任制,保证国
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自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
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
交国家,一部分按着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
按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纳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
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款额上交一部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