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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第二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一、财政收入
清朝时期,爱辉副都统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盛京户部拨给,用于发放官兵俸饷。1795年(乾
隆六十年)前,盛京拨给爱辉官兵俸饷银59,859两(《黑龙江外记》卷4。)。清末官兵俸饷银
有所下降,每年由省拨发额设官兵饷银16,000余两,库玛尔路鄂伦春官兵饷银京钱18,000
余吊(《东三省政略》《瑷珲篇》。)。1691年(康熙三十年),爱辉副都统衙门开始征税,从
此爱辉有了地方财政收入,一年只不过收京钱三、五百吊。咸丰、同治年间,每年税收京钱
2,000余吊(《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3。)。到清朝末年,爱辉副都统税收有很大增加;1
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税局征收税银1万余两、京钱两万余吊。除税局征收外,交涉局1907
年还征税羌洋43,000卢布(《东三省政略》《瑷珲篇》。)。1909年(宣统元年),爱辉副都统
改设爱辉兵备道后,其所辖的爱辉直隶厅财政收入情况见下表:(爱辉县档案馆馆藏:《瑷珲
厅现势情形简明表》)
民国时期,除县公署的各项开支统由省财政厅拨款外,县内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其
中,国家税由县长负责包收,全部上缴国库;地方税由县财政局征收,用于县内举办警察、
学校、保卫团、自治会等各项事业开支。具体情况列举如下:
伪满时期,爱辉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黑河税捐局在县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捐收入约
占总收入的80%以上。爱辉县,虽然是当时黑河省内唯一能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勿需国库补助
的县份,但由于经济落后,财源枯竭,年最高收入额还不足20万元,只能做到年收年用,没
有结余。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前,县财政收入情况如下表:
解放初,由于县内工农生产落后,每月税收仅有10余万元,其中的40%还要上缴给黑河地
区行政办事处,县财政收入极其微薄。为了保证财经需求,县人民政府除采取各种措施开源
节流外,还实行整理税收、清查敌产、征集公粮、收回伪满官立银行对外大宗借款及号召地
方有力人士捐助等项措施,并于1947年后组织机关部队干部、战士参加生产,做到部分自给
自足。
1949年建国后,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指引下,爱辉县人民
政府十分重视从生产入手开辟财源,注意贯彻政策,应收尽收,狠抓了扭亏增盈工作,积极
有效地组织筹集财政资金,完成收入预算,增加地方财力。1949年至1983年,全县财政总收
入达18,639.6万元。其中,本级收入为9,297.3万元,占总收入的49.9%;上级补助收入为
8,388.8万元,占总收入的45%。198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为495.7万元,是1949年1.9万元的
261倍。
在建国后35年间,财政本级收入中,工商各税共征收8,313.6万元,占财政本级收入的
89.4%,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共征收1,382.1万元,占财政本级收入的14.9%;
企业收入为负620.6万元。虽然在财政收入上体现亏损,但是建国后新建、扩建和改造的一些
工、农、商企业,为国家缴纳了数千万元的工商税,做出了很大贡献。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一是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二是由于体制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经营
亏损。对于经营粮食、煤、木柈、猪肉、蔬菜、小铁木农具等涉及国计民生商品的企业,财
政给予补贴,从企业上缴利润中予以抵补。1980年后,对于经营亏损企业,财政实行了亏损
包干办法;对于盈利企业,财政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分成比例:财政为60%,主管科、
局为10%,企业为30%;企业所得部分用于奖励基金20%,集体福利基金20%,生产发展基金60
%。对于亏损企业,首先实行亏损包干,多亏不补,少亏留用。因此,工业企业当年全行业转
亏为盈,上缴利润6.5万元,增收4.3万元。商业企业超收12.8万元,供销企业超收1.6万元。
15年间亏损652万元的金水农场,1982年比上年减亏95万元。从1983年6月1日起,县内实行了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9.6%,收缴国营企业
所得税259万元。
三十五年来,全县共得上级补助收入8,388.8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45%。这些资金
对发展县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二、财政支出
清朝时期,爱辉副都统财政支出大宗是官兵俸饷。此外还有下列项目:各驿站牛马料银
,牛马死亡折价银等;库储备用银,1733年(雍正十一年),存银3万两,遇有战争和灾荒动用
;库储恩赏银,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5,600两用于官兵婚丧事;库储借银,1770年(乾隆
三十五年),8,000两用于官兵婚丧等事借支用,借后二年内分四次在俸饷内扣还;库储牛具
银,1702年(康熙四十一年),7,000两用于旗营兵丁无力买牛借支,春秋借支,按四年八次
扣还;库储买补牛具银,1702年(康熙四十一年),450两用于官屯耕牛倒毙,买补耕牛之用;
库储旧有粮价银,用于施工用粮。清朝末年,爱辉副都统税收一部分除开销税局、沿边各卡
伦官弁俸饷外,还用来修建局卡房屋,置买卡伦用的马匹、爬犁,也拨出一部分用来创办学
堂(《东三省政略》《瑷珲选篇》。)。1909年(宣统元年),爱辉直隶厅财政支出情况见下表
(爱辉县档案馆馆藏:《瑷珲厅现势情形简明表》。):
民国时期,县内财政支出以1912年(民国元年)和1919年(民国八年)为例,情况如下表:
伪满时期,爱辉县的财政支出,一部分由地方税和财产收入补充,不足时,用行政补助
金及行政借款解决,县公署的各项开支亦由地方自行解决。岁出以行政费、治安费所占比重
最大,其次是教育费和经济建设费。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机关、部队所需要的经费,多属消费性质。
1946年下半年兴办国营商业后,才开始有了一些生产性投资。据档案不完全记载,1946年上
半年县政府每月支出近80余万元,两三个月就亏空130万元。为此,号召机关部队干部、战士
自己动手种粮、种莱。1947、1948两年每年都有几个月不发给机关、部队(剿匪部队例外)菜
金的情况。供给制人员衣服、鞋帽建立交旧领新制度,励行节约,避免浪费,弥补超支。
1949年建国后,爱辉县人民政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的财政分配原则,对全县财力分配,由重点维持行政经费支出,发展为重点保证生产投资
,优先安排文教、科技、卫生费用,统筹兼顾其它开支,适当压缩行政支出。每年根据上述
精神,编制全县的支出预算,报上级批准后执行。1949年至1983年,全县财政总支出达18,
234.9万元。1983年全县财政总支出为2,189.2万元,是1949年1.9万元的1,152倍。三十五
年来本县支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城市维护和基本建设2,290.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2.6%;工商企业投资1,648.9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9.1%;支援农业3,502.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9.2%;文化、教育、卫生
和科技4,227.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3.2%;劳动锻炼和知识青年安置费981.1万元,占财
政总支出的5.4%;抚恤和社会救济费481.9万元,占总支出的2.6%;行政管理费3,659.7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20.1%;其它支出为1,432.4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8%,主要用于少数民
族地区补助费、地方外事费、兵役征集费、战备费、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犯
人给养和修缮费、流窜犯收容站经费和落实政策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