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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管理
1945年解放后,黑河地委(前期称地工委)、黑河专署(兼爱辉县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管理
工作,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1948年地区成立了以专员岳林为主任的财经委员会。1947
年1月,黑河地工委作出了关于统一财政经济的决定,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财经机关,
统一掌握和管理财经,建立统一金库,实行统收统支,5,000元以上的临时费用开支,须经
地工委批准。1948年地区财委会又决定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非预算
开支一律不报销,不经批准绝不允许随便动支。
建国后,爱辉县人民政府经常注意研究财政预算和企业产品品种、质量计划的完成情况
;检查企业成本构成和其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促进企业扭亏增盈,督促企业及时上缴税利
,偿还小额贷款;检查投资效果,发挥资金效能;节约开支,防止浪费,采取指标控制和重
点品种审批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社会集团购买力月控制指标为:干部每
人6元,工人每人2元,单位按1.5元掌握。对汽车等32种控购商品,按省、地、县三级分管权
限严肃掌握审批。此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综合财政的要求,还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开展预算外资金普查,编制预算外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对预算外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和计
划管理两种办法,对县属土地办、砂石管理站、园林处、环卫处、城建处、锅炉检验所、劳
动调配站、自行车管理站、市场管理所、监理站、城建局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收统
支;对自来水公司、运输管理站、一、二招待所、水泥制品厂、设计室、工商管理所、房产
管理处、地航、计量所、社企供销处、黄金公司和广播服务部13个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
计划管理,控制了不合理支出,发挥了资金使用效能。
二、财政监督
爱辉县人民政府在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了财政监督工作,制
止了财政上的跑、冒、滴、漏现象,注意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查处了违犯财经政策和纪
律的大案、要案。为了使财政监督工作经常化,除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外,县内每年都发动
群众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活动,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进行自我检查的基础上,财
政部门再进行重点抽查。
1981年,除重点检查了燎原农场、结核病院、上马厂公社、工业科、啤酒厂和物资系统
等10个单位的违纪问题而外,还在全县132个单位中,查出违纪金额共达96.2万元;其中,截
留利润9万元,乱挤乱摊成本3.2万元,搞计划外基本建设62.4万元,多提多留分成6,000元
,提高开支标准8,000元,滥发奖金补助3,000元,请客送礼5,000元,乱买控购商品19.3
万元,都分别进行了严肃处理。1982年查出违纪金额29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