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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


清初,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的达斡尔等民族,不定期派出代表,携带貂皮等地方土特产
品,到京城向清朝政府进贡。爱辉副都统设置以后,“向例每年应贡,十月进鲜,十一月年
礼,十二月春鱼”。这种“土贡”即是赋税的雏型。
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中俄雅克萨战争之后,为“各城壮年早谋生计”,爱辉官屯内
壮丁种地交纳的田赋,以后为偿还国库亏空,从八旗兵中抽调“披甲”屯田的养育兵向清政
府所交纳的粮食,亦是一种赋税。
1691年(清康熙三十年)后,爱辉地方开始正式征税,当时仅有牲畜税和当税两种。以后
税收种类逐渐增多,由简到繁,所收税款均由地方支配。清朝时期爱辉地区税收分课、税、
捐。课是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有规定的定额;税分为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捐有征之物产
税的,也有征之营业税的。在这两种税中,捐既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有些商品,课
、捐、税同时征收。
民国伊始,便着手划一田赋,统一税制。1913年(民国二年),北洋军阀政府制订了“国
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三大类。
国家税包括田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本省出产税等;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
赋、妓捐、赌捐、厕所捐等;地方公益税是用征税的办法就地筹集资金,兴办一些公益事情

伪满时期,税收是日本侵略者为维持其殖民统治、奉行掠夺政策和进行侵略战争积累资
金的主要手段。伪满洲国一建立,就开始改革税制。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伪满洲国国务
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国家税分
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大类,共29个税种。以后随着日本侵略战争形势的变化,日伪政
权先后进行了三次税制改革。1941年(伪满康德八年),伪满政府实行了第一次战时增税,决
定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第二年,实行了
第二次战时增税,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
所得税税率,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设交易税。第三年,又实行了第三次战时
增税,再一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至
1944年(伪康德十一年),伪满的国家税竟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
税10种。伪满政府还于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改革了地方税制,实行国税附加税和特别税同
时征收,共7个税种。1938年(伪满康德五年)9月7日,黑河省公署公布了《黑河地方税规则》
,又将地方税种改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家屋税附加捐、地捐、杂捐5种。
解放初,伪满时的殖民地税制被废除。当时全国正处于解放战争,无暇顾及税制改革,
也不可能统一税制。为此,1946年4月,爱辉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了“爱辉县建设公粮暂行征
收条例草案”,只在本县内有效。条例草案不仅规定了农业税的征收办法,而且还规定了工
商各税的征收办法。条例草案的实施,使税收的阶级本质及其作用,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建国后,本县税收分为两大类,一是工商税,二是农业税。
1950年1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的税制。细则中规定
,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
、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税、薪
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县开征了前10种,后4种没征
收。
在此之后,为了使税收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工商税税制进行了三次改革。
1953年,国家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修正。一是开始试征商品流通税,
取消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二是将房产税、地产税合为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改征文化娱乐税;三是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四是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
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正后的工商各税共有12种,开征10种,没征盐税和关税。这时期
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税制,基本上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
促进了经济发展。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再次进行改革。一是合并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独立的税种,称为
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了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是在基本
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四是对减免税做了一些新的规定。经过这次
改革,工商各税还有10个税种,全县除盐税、关税没开征外,共开征了8个税种。1959年,又
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新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73年,又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
加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为新的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
、税率,工商税只剩44个税目,82个税率,实际只有不同的税率16个;修正了免征的不合理
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改革后国家工商各税有9个税种,县开
征7种。此后,县又于1974年停征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1979年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
。到1979年,县只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4种。经过1958年、197
3年两次改革,使税制不断简化。1973年后,对国营企业国家只征收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
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
杠杆作用的发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
国家对税收制度也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改革措施,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0年,国
家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
开征了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了增值税、建筑税。在国家新开征的5种税中,本县只新开征
了增值税、建筑税两种。1981年县里恢复了征收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
从1983年6月1日起,国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
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县即日开征,现正在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至此,国家共开征了16个税种,本县开征9种,关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烧油特别税七种本县没有开征。
除此以外,这时期国家还通过调整税率、减免税的规定等办法,来减轻合作商业和个体
经济的税负;调整农村税负和协调农村特有税负;调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使税收负担更
趋合理。尽管如此,现行单一的税收制度仍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尚需继续改革。
农业税,建国初期仍按1946年“爱辉县建设公粮暂行征收条例草案”规定的办法征收,
即按土地多少、好坏,分等分级,规定产量,规定税额比例征收。农作物的正、副产品都纳
税。土地生产量依土地优劣,经民主评议后,由政府决定。一户所收的粮谷,按家庭人口平
均每人600斤以下的(免征点)免征。平均每人超过免征点1斤至200斤的为一级,征收3%;超过
200斤至400斤的为二级,征收6%;依此类推,每超过200斤增收3%;征收率增加到20%就不再
增加,由政府另行决定征收办法。建设公粮征收小麦,为方便农民缴纳,亦可折交黄豆、苞
米,经政府同意还可交纳钱款。《条例草案》还规定,贫困军人家属由军队领导证明可免征
;原无土地,经人民政府分配新得土地者免征;受灾贫困者及孤寡之人免征;凶欠、减收五
成者免征。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因土地连片并归属集体,纳税办法改为按产量分级纳
税,即一个生产单位的土地按着好坏之分,规定若干等级产量,然后按着规定产量的一定比
例纳税。
从1958年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全国统一实行的地区差别比
例税制。根据纳税单位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统一评
定单产,然后按着规定产量的一定比例统一纳税。1958年,本县单产定为每亩159斤,税率为
13.5%;1963年下调为单产139斤,税率为10%。此外还征收地方附加税,税率为上述纳税总额
的13%,全部留给县,省、地不参加分成。对个体农民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纳税采取
以主粮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通过货币计算,以实物交纳的办法。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自
留地的合作社社员、国营和地方农场、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单位为农业税的纳税人。凡粮食和
薯类作物收入,烟、麻、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收入,都按照或参照
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征税。1959年后,农作物的副产品不再纳税。农业税以高粮为主粮,
粮食品种折合率为高粮1斤折合小麦6两、水稻7两、大豆5两、谷子9两、苞米1斤。
在农业税征收中,认真贯彻了“以率计征,以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减
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害减免、机动减免和社会减免。灾害减免是按自然灾害欠收成数,减
免受灾纳税人的负担;机动减免是对连年欠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生产生活有困
难的,给予减税和免税照顾;社会减免占集体经济计征税额的2%,集中照顾那些政治思想好
、生产积极、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贫下中农和军烈属贫困户。1978年以后,农村生产
队又改为按社员平均分配水平实行减免。国家规定了起征点(人均自产口粮旱田380斤以上;
人均分配收入旱田区50元以上,水田区60元以上,旱水兼种区55元以上),同时具备起征点两
条标准以下的生产队一律不征不购,让这部分农民休养生息。同时,省政府为照顾边境县,
将国家规定的起征点两条标准中的各项数字分别提高20%,并且对下列情况还实行优待政策:
①开生荒免征3年(1975年改为5年);②新开垦水田免征3年(1975年改为5年);③新建的村屯
,由新建之年起免税5年;④旱田改水田,4年内(1975年前为2年)仍按原来旱田产量征税;⑤
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之内的免征;⑥从1980年起,对蒙族、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
、柯尔克孜族的社队,实行免征农业税两年的照顾;⑦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部门安排的
良种繁殖计划面积占繁殖总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其余部分耕地也一律免征农业税。县农村生
产队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以上照顾;县第一、二良种场,近年来也受到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