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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

第二节 税种


清朝时期,爱辉地方税收,除早期的土贡、田赋外,以后相继征收过十几种税。最初,
只征收牲畜税和当税两种。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征收洋药税、烟土税、酒税、麻税。“庚
子俄难”复业后,新征收了卖货捐、木税、石税、柴炭税、洋草税、渔网税、货物税、粮税
、木植税、山货税等。
民国时期,税收分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三大类。
国家税包括田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本省出产税等。田赋又称升科,包
括耕种的土地和城镇街基地两种。房地契税:始于1912年(民国元年),从价征,分费契、典
契两种。印花税:1913年开征,所有书单、簿、票、据、婚书等,凡可以作为凭证者,一概
照章贴花,以示纳税。国货销场税:包括菜税、糖税、丝货税、药品税、海菜税等。本省出
产税:凡本省出产的物品均需纳税,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税率不等。从价征的有山
货皮张税、鱼税、木税等;从量征的有豆油税、屠宰税等。
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妓捐、赌捐、车捐、戏捐、草甸捐、店捐、商捐、木场捐
等20余种。田赋归地方使用的部分叫小租。1914年(民国三年)小租取消后,又增添了“三费
”和经征费。地方公益税1913年(民国二年)起征。
伪满时期,税收分国家税、地方税两种。国家税又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大类。

伪满后期,国家税达34种,其中所得税10种,有禁烟特税、矿产税、矿区税、出产粮石
税、地税、房屋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消费税11种,有
清凉饮料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面粉统税、水泥统税、棉纱统税、烟税、卷烟税、酒税
、家酿自用酒税、通行税;流通税13种,有交易税、船舶登录税、矿业财团登录税、工厂财
团登录税、构思登录税、特许登录税、商业登录税、矿产登录税、不动产登录税、不动产登
记税、契税、取引税、印花税。
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地方税共7种,有营业税附加捐、矿业税附加捐、木捐、地捐、
房捐、产跃捐、杂捐。1938年(伪满康德五年)又改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家
屋税附加捐、地捐、杂捐5种。
建国后,税收分为农业税、工商各税两大类。本县开征的工商各税,经过三次改革和几
次个别调整,由建国初期的10种到1979年简化为4种。1981年后,又陆续恢复和新开征了一些
税种,到1983年共开征工商各税9种。建国后开征过的税种有:
货物税:1949年前即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应税货物的产制
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有烟、酒、皮张、皮毛、原木、粮食和铁木制品等,税率不
一,从价计征。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1949年前即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工商业户按其营
业额、收益额、拥金额,分别不同行业的税率,从价交纳。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
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即不存在。1973年,
又将工商统一税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业税,并
确定工商业税属于国家税,系现行税种。
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各
种凭证,如帐、册、契约等都要贴用印花税票。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交易税:1950年开征,交易发生后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停征,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交易税即
取销。
屠宰税:1949年前即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改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屠宰猪、羊
、牛三种牲畜,均需交纳。1958年前,为从价计征,1958年后,改为从量计征。老、弱、残
废耕牛、马、骡、驴、骆驼,须经政府部门特许,才能宰杀,并应照章纳税,该税系现行地
方税种。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开征,当时为纳吨税,1951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
圾等专用车船和单位、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9年后,城镇居民自用车船亦免征。1973年定
为地方税种,1979年全部停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
交义务人。存款之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它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垫款
之利息所得,均需交纳,按利息所得额的5%从价计征。1959年该税停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包括电影、娱乐
、冷食、旅馆等,从价计征。1953年取消。
城市房地产税:1950年为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种,1953年合为一个城市房地产税。由
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
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交。按面积计征,系现行地方税种。
商品流通税:1953年设置。凡已纳此税的商品,行销全国,都不再纳税,1658年并入工
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1953年由原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凡在县内经营电影、曲艺等文化娱乐的
企业,均为纳税人,从价计征。1966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按国家规定含在交易税中,税率为
5%。起征点为1头,交易牛、马、骡、驴、骆驼、猪、羊七种牲畜时,向买方从价征收。195
3年成为独立税种,并停征猪、羊交易税,系现行地方税种。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一切
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均是纳税人,从价依率计征,1973年并入新的工商业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由集
体工商企业、个体户和国营预算外企业,按年度结算净利润,从价依率计征,行业税率,各
有差异。1973年确定工商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系现行地方税种。
集市交易税:国家于1962年开征。本县因无集市未开征,保留税种,1983年开征。对工
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进行征收,系现行地方税种

增值税:1983年新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系现行国家
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
%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
得税,系现行国家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