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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收方法及税额

第三节 征收方法及税额


清朝时期,爱辉副都统“向例每年应贡”,一年三次派人送至将军衙门户司验收,然后
将军衙门再派人送往京城。进鲜,送哲鲁鱼100尾,细鳞鱼50尾,野鸡100只,飞龙50只,箭
杆500根,桃皮200条,木火绒4大匣、4小匣,鱼鳔吉庆两架,鱼鳔如意4柄;年礼,送哲鲁鱼
150尾,细鳞鱼100尾,野鸡150只,飞龙100只,木火绒两大匣、两小匣,鱼鳔吉庆1架,鱼鳔
如意两柄;春鱼,送哲鲁鱼80尾,细鳞鱼40尾,野鸡80只,飞龙40只,箭杆100根,桃皮500
条(《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3。)。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以后,爱辉官屯壮丁种地所纳的
田赋,据《龙沙记略》记载:爱辉官庄20,“夫输谷十石,草五束”,“积粮三万石”。《
黑龙江志稿》卷八记载:1745年(乾隆十年),黑龙江(爱辉)屯庄30,屯丁每名每岁交纳细粮
30石。《钦定盛京通志》卷三十八记载:“黑龙江(爱辉)官庄四十处,壮丁四百名,屯长四
十名,每庄给牛六头,每岁交细粮一万石”。《黑龙江外记》卷四记载:1783年(乾隆四十八
年),黑龙江(爱辉)官屯交粮8,800石。此外,养育兵每人每年交粮22石,1783年(乾隆四十
八年),黑龙江(爱辉)养育兵所种公田交粮6,600石(《黑龙江外记》卷4。)。1691年(康熙三
十年),爱辉地方开始征税后,牲畜税每价1吊,征收36文,当税每年纳课银3两,一年共收税
款京钱不过三、五百吊。咸丰、同治年间每年可征京钱2,000余吊,年终由副都统选派得力
人员带领税员、笔帖式专收税款(《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3。)。1885年(光绪十一年),设
立爱辉税捐局后,每年税收白银不足万两,及至恭镗莅任黑龙江将军时,税收增加至两倍有
余(《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3。)。“庚子俄难”复业之后,税收减少,1907年(光绪三十
三年)共征银7,000余两,京钱1万余吊;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税收有所增加,共征银1万
余两,京钱两万余吊(《东三省政略》《瑷珲篇》。)。庚子俄难复业以后,除税局征收税捐
外,善后局、交涉局同时也征收税捐。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交涉局共收税款羌钱43,00
0余卢布。宣统三年二月,黑河府还于黑河成立了黑河征收局。
民国时期,国家税由县税捐局征收,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由城乡警察局、所征
收。《瑷珲县志》(民国九年)记载:“瑷珲县升科中等地六千三百二十三饷,岁征大租大洋
二千二百十三元零五分,‘三费’大洋一百二十六元四角六分,百分之三经征费大洋七十元
一角八分五厘,共计大洋二千四百零九元六角九分五厘。瑷珲县升科下等地二万七千四百十
二垧,岁征大租大洋五千四百八十二元四角,‘三费’大洋二百七十四元一角二分,百分之
三经征费大洋一百七十二元六角九分六厘,共计大洋五千九百二十九元二角一分六厘。”19
29年(民国十八年),县境纳租地共计62,582.15垧,共征大洋15,239.88元(《黑龙江志稿》
卷17《财赋·租赋》。)。又据民国档案记载:1915年(民国四年),县内征收地方杂捐计羌洋
83,995卢布、江钱714吊。
伪满时期,县赋税由隶属于龙江税务监督署(设在齐齐哈尔)的黑河税捐局征收。黑河税
捐局将在爱辉县境内征收的国家税,全部上缴国库,将征收的地方税,交爱辉县公署使用。
这时期,纳税者必须按规定期限到税捐局纳税,违者予以罚款处理。由于日本侵略者在黑河
、西岗子以及各金厂、林场设立大量的宝局、牌九局、烟馆、妓院,从而收缴了大量的娱乐
捐、游兴捐、妓女捐和“国防献金”。1936年收缴的杂捐中,85%是娱乐捐。
解放后,建设公粮的征收办法,农村是由各区村人民大会,选举出公正廉洁者组成的公
粮征集委员会,负责调查、征收和计算。由政府及征集委员会长,领导举行各村屯民主评议
会,用民主方法,评价各户财产、应纳数目,最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黑河城区内的建设
公粮(即工商各税),由县税务局征收。同时,为抵制奸商的破坏捣乱,税务局在黑河四个城
门设立了税务检查站,专门征收出入黑河城区的各种货物的出入口税。1947年,黑河城区出
入口税,改为出入爱辉县境的货物税。
建国后,税务工作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的指导下,本着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和薄利少收的原则,实行工业轻于商业、消费品轻于奢侈品的税率和帮助安排就
业、照顾合作企业、扶持新办集体企业、支持农业等办法,把着眼点放在促进生产的发展、
经济的繁荣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上。
工商各税,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税务局下设有西岗子税务分局,黑河税务分局,锦
河税务所。根据税法规定,县工商税实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自计自交,通过银行转帐交纳
;个体户直接到税务局交纳;农村社队企业和个体户,由税务专管员按月分季巡回征收的办
法征收。县税务局征收的工商税,1973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库。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税为
国家税,须上交国库;其它各税为地方税,由地方财政自行支配。
农业税,由县财政科负责征收。实行以财政驻库征收为主,驻库征收与到户征收相结合
的办法,即农村社队集体或个人将农业税(即公粮)直接送到县粮库,县财政科在粮库计量征
收,只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副食农场和厂、矿农业家属队的农业税,由县财政科派员到
户征收。1979年前,县农业税正税全部上交国库,农业税附加由县财政使用;1980年以后,
农业税正税作为调剂收入,包给本县。
建国后,虽然税种不断简化,税率逐渐降低,但由于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税收仍然
逐年增加。1983年,全县工商各税为618.9万元(其中,工商税为588.2万元,占95%;工商所
得税27.6万元,占4.5%;其它各税为3.1万元,占0.5%)是1949年的88.4倍,是1965年的2.8倍
。1983年全县农业税为97.6万元,是1959年的2.25倍,是1965年的2.9倍。1983年全县农业税
附加为8.2万元,是1961年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