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爱辉县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历史悠久,他们人数众多,生产经营灵活,对活跃地方经济,
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1945年爱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实行保护工商业政策,许多无业人员,筹集少量资金,
纷纷办起小作坊,开起小商店,到1948年,全县工商业竟达974户。建国后一直保持在六、七
百户。1954年10月始,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县委采取了先搞好手工业生产小组,而
后逐步试办高级合作社的做法,到1956年各种生产合作社基本建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
改造是1956年1月开始的,当时全县私营商业共22个行业,383户,从业人员505人,资金为人
民币24万元,零售额占社会总销售额的18.1%,到年末绝大部分实现了合作化,只剩极个别的
零星摊贩。“文化大革命”中个体经营者被戴上资本主义帽子受到严重打击,大多数被迫停
业,到1971年底只剩下手工业一户。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县内个体工商业得
到很快的恢复和发展。
个体经济的发展,对搞活县内经济,扩大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起到
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社会上还存在着歧视个体经济的倾向,侵犯
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发生,有的围攻个体户,有的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有的
无故没收商品或营业执照。为此,爱辉县政府在县内反复宣传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
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1983年的《补充规定》,重申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他们的经营活动,凡属国家政策
法令允许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
位不得侵犯;凡属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除按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外,任何
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他们收取费用;除工商部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收回和吊销营业执
照。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体工商业者同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等政
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他们的劳动得到尊重和保护,生产积极性越来越高,遵守职业道德,端
正经营作风,做到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对个体工商户中的不法行为,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强
对他们的教育与管理。1983年县政府抽调10人,历经60天,检查了272户个体户,受到经济制
裁的就有192户,罚没金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