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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党的纪律监察

第六节 党的纪律监察


一、机构
1950年9月,县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配秘书、干事。1954年4月,纪律检查委员会设
书记、副书记。1956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纪律检
查委员会被取消。1976年8月,成立县委纪律监察组。1979年12月,恢复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组织处理
三、甄别复查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县委对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进行
了复查。这期间,全县受处分党员668人,复查结案的96人,其中全错的66人,部分错的16人
,没错不纠正的14人。属于政治历史问题被定为敌我矛盾开除党籍的55人,经复查全部改正
给予恢复党籍的16人,部分改正的2人。
四、纠正不正之风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准则》公布后,县纪委除积极地进行党风党纪的教育外,对违犯党规党法、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搞各种不正之风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理。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招(招
工、招干、招生)、转(集体工人转国营工人、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征(征兵)、住(住房
)方面走后门和搞特殊化。有些党员和领导干部由于搞不正之风,严重脱离群众,败坏了党的
作风,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通过查处,共清退违反政策规定的各种人员152名。其
中:违反政策招工的59人,违反招工考试规定的47人;违反政策征招农村兵的9人,违反政策
“农转非”的19人,违反政策规定“四场人员”进城的12人,违反政策集体转为国营的3人,
违反政策“接班”的3人。
五、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后,各
级党委成立了贯彻中央《紧急通知》办公室。自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以来,共立案129起,已
结案127起。在129起案件中,受党纪处分的3人,受政纪处分的12人,受刑事处分的13人,追
缴赃款(包括赃物折价)共143,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