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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建国前的治安管理
1945年11月人民政权建立后,爱辉县政府根据当时匪情严重、治安混乱、影响农业生产
的情况,于1946年5月15日召开正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参加的农村治安会议,会后各村屯都组
织了不脱离家庭,不妨碍生产的自卫队,每队30至50人。自卫队的武器由村屯自行购买或搜
集,武器名称号码报各地公安分局备案。自卫队的任务,一是保卫村屯,以防匪贼入屯抢掠
及屯内不良分子与匪勾结;二是设置岗哨、监视所,白天由队员守望,盘查行人,夜间由更
夫轮番巡察;三是与邻村取得联系,如一村发生匪情,联络员即速往邻村送信,一村接一村
传递情报,直至传达到就近公安局止。为搞好自卫队建设,各村选择二至三名训练生到县公
安局受训一周。自卫队组织对维护农村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为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匪患,爱辉县公安局于1946年5月10日发放了《居民证明书》。同年
7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布《保安办法》,爱辉县政府为此发布布告,要求全县人民遵照执行。1
948年,县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国界管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行政命令,要求沿江村镇封江后
在国境线上培植树条,自卫队放哨巡视,严防坏人偷越国境。自1948年冬至1949年春,全县
未发生越境事件。
1949年1月,县公安机关取消了延续十几年的路条旅行制度,对沟通城乡关系、发展生产
、方便群众起了作用。同年夏天,公安机关在县城内发放了居民证、侨民证、日本人居留证
、司机证、民枪证、狩猎证、职员身份证及手枪证等,并普遍进行了户口复查工作,建立外
来人住宿登记等项制度,使当时治安秩序有很大好转。
二、建国后的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订颁发的《关于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加强了“七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
住、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制度,严格了手续制度,控制了农转非人口,及时准确地做好了人口
统计工作,为全国历次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提供了可靠数据。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
,户籍工作对开展社会调查,摸清重点人口,控制外来人口,掌握活动情况,实行监控,打
击现行犯、在逃犯、流窜犯,侦破各种刑事案件等方面都发挥了作用。1956年县公安局成立
户政股,后并入治安股。
(二)特业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开业待批准和定期培训等管理制度,有效地制止
了招娼宿妓,控制了销赃聚赌。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各种法令、法规的颁布,特种
行业管理也逐年严密。1981年至1983年,县公安局治安科组织干警,先后以旅店业、旧货业
、修理业、印铸刻字业为重点进行了四次大的整顿,发布各种公告、布告、通告1,000余份
,落实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和违反特业管理规定
的行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和限期整顿,对无证营业的给予了取缔。
(三)城市交通管理
县公安局从1955年起,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配合交通监理站、农机
监理站,加强了交通管理。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祸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
及时赶赴现场,经过调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77年至1979年3年统计,全县发生交通事故案71起,死亡18人,伤35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2.63万元;1980年至1983年4年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案114起,死亡29人,伤51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18,579元。交通事故最多的是1979年,全县发生37起,死8人,伤14人,经济
损失1.692万元;交通事故最少的是1983年,全县共发生14起,死4人,伤11人,经济损失6,
420元,同1977年相比交通事故减少了一半。
1980年县内成立了交通管理队,设交管队员8人,建交通岗楼3座。他们配合公安、监理
部门宣传交通规则,定期检查车辆,严肃处理事故,保障了安全运输。为加强县内城乡自行
车管理,1979年县公安局成立了自行车管理站,先后两次对全县17,000余辆自行车进行清理
、登记。
(四)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1949年,公安机关对区以上干部配备的枪支逐人登记、造册发证。1981年6月遵循公安部
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对运动枪、猎枪及公安、司法、要害单位工作人员用枪,又
进行了全面登记,换发新持枪证,加强了枪支管理。建国以来,每逢重大节日来临之前,公
安部门均对枪支、爆炸物品管理发布通告、通知,并组织干警深入各个部门、单位对枪库、
弹药库等进行安全检查。
1983年6月,县公安机关根据在校中小学生私造、私藏火药枪、匕首等凶器一事采取了措
施,及时收缴。由县局两名局长指挥分成10个组的干警,采取分校包干办法,赴城镇10所中
小学校,于统一时间召开收缴火药枪及各种凶器动员大会,一天时间内收缴了各种火药枪、
凶器255件。1983年,县公安局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城乡各
种枪支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所有的沙枪、汽枪进行登记验证,动员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小口
径步枪统一交公安局封存,共收缴小口径步枪148支。
对爆炸物品管理,县公安机关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县
内爆炸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1980年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县公安机关三令五申,
发布各种布告、通告,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定期检查、收缴爆炸物品,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