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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伪满洲国于黑河设立检察厅和黑河区检察院,它们的上级机关是
哈尔滨高等检察厅。黑河地方检察厅人员为11人。检察厅内机构有检察课,负责记录、整理
案卷及起诉工作;事件课,负责案件的调查、统计、报表等;庶务课,负责人事档案及其它
事务工作,人员紧张时兼做检察课工作。
1951年3月成立爱辉县人民检察署。由县公安局局长李喜山兼任检察长,并配有检察员、
调查员,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于1955年7月5日,爱辉县人民检察署改为爱辉县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
1日开始办公,孙连礼为副检察长,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1956年成立检察院党
组,党组书记孙连礼。1957年县委副书记孙玉珍兼任检察长。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
势需要,于3月成立爱辉县政法工作跃进办公室,由公、检、法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4个工作
组,掀起政法“大跃进”高潮。1959年4月成立中共爱辉县委政法工作部,公、检、法三机关
开始联合办公,“三长”为政法工作部负责人,下设科,其中有检察科,仍保留了检察院的
名义。1960年县委政法部撤销,检察院单独办公。1960年至1964年,李维璋为检察长,1965
年12月徐永发为检察长。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检察院被“砸烂”,1968年
1月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了军事管制,县军管小组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同年8月重建县人民检
察院,任命董喜峰为副检察长。1979年1月开始正式行使职权,1979年5月任命刘其泉为检察
长。1980年11月召开的爱辉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郭常纲为检察长,同年,县委任命郭
常纲为检察院党组书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县检察院设立了
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
问题。1982年4月,检察院设四科一室,即: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
纪检察科,办公室(含控告申诉)。
1983年6月爱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后,并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郭常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