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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做出批捕和起诉与否的决定
,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5年至1983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审查批捕案件1,19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90
4件;1955年至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19件,经审查决定起诉857件,
出庭支持公诉79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