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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法纪检察
区别于党纪和政纪,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新
组建后,即承办了法纪案件。1979年至1983年,共受案11件。其中,1979年受案2件,1980年
受案3件,1981年受案2件,1982年受案3件(受贿案1件,私拆隐匿毁弃邮件1件),1983年受理
诬告陷害案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