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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1955年因检察人员
少,监所检察工作没有开展。1957年担负起监所检察工作,对劳改犯人重新犯罪、抗拒改造
的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未设专职监所检察人员,刑事检察——科兼管
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和纠正,保障了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安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