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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清时期,爱辉副都统无法院之设,副都统衙门中的刑司,主管“命盗各案”和“出入词
讼”等事。1909年(宣统元年)设立的爱辉直隶厅,设有审判股,职官中设有审判员,同年设
立的黑河府也设有审判员。
1912年(民国元年),爱辉直隶厅设审检所负责案件审理。1915年(民国四年),爱辉县公
署裁撤审检所,在县公署内设承审员。
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在伪满黑河省公署所在地黑河成立了黑河地方法院和黑河区法
院,它们的上级法院是哈尔滨高等法院。黑河地方法院约有20人,设有院长、次长(即副院长
,由日本人担任)、审判官、书记官长(日本人担任)、书记官、候补书记官、雇员、送达吏、
庭吏。内部机构有刑事课,主要负责受理刑事案件;民事课,主要负责受理民事纠纷、土地
、房产登记等;庶务课,负责人事档案和统计工作;会计课,负责财政的预算、决算及总务
方面的工作,另外还负责保管扣押物。庶务课下还设有提存局,保管与拍卖失主的被盗物,
没收的麻将、烟枪、鸦片、黄金等。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
经济犯、违反鸦片法犯等,对于政治犯、国事犯、地方法院不受理,由黑河日本特务机关、
黑河省警务厅特务科和爱辉县警察本队特务股处理。法院依据的法律是伪满州国司法部颁布
的所谓“六法全书”,即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登记法、调停法。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苏联红军临时委任孙宝基为县长建立的爱辉县政府,设有司法处

194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爱辉县人民政府后,仍设有司法处。1946年7月,黑河行政
办事处兼爱辉县工作,1946年9月,黑河行政办事处改为黑河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黑河专
署仍设有司法处。1948年12月,成立黑河地方人民法院。1949年6月成立爱辉县人民法院,院
长由县长贾封五兼任。1950年2月,县长李伯言兼任法院院长。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县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武洪智为爱辉县人民法院院长。1958年4月任命孙殿学为法
院院长,1960年4月任命徐永发为法院院长,1966年6月任命李维璋为法院院长。1967年“文
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江青、谢富治反革命集团的破坏,“砸烂”公、检、法,法院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爱辉县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68年成立黑龙江省爱辉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
部审判组。1973年7月,重新恢复和组建爱辉县人民法院。同年9月,任命张斌为县人民法院
院长,有副院长三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装备条件也有了很大变化
。1980年11月,爱辉县召开第八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张斌为爱辉县人民法院院长。
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3年,改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为一庭、二庭,增设
经济审判庭和接待室。新建1座600平方米的2层办公楼,设有400多人座席的公判庭,配有囚
车等车辆。同年6月,县人民法院并入黑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