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判
第二节 案件审判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确定了当时的司法原则,
指示中说:“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
、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
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建国初期,爱辉县人民法院认真依
据上述原则,正确进行审判活动。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法》,此时期爱辉县人民法院依照这个条例,执行下列
职务: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主义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的罪犯;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实行
两审、终审制,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实行就地调查和巡回审判,依法进行公开审判。
此时期还执行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2年
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后,县人民法院就是依据这些国家大
法进行审判活动。
1957年“反右”斗争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程序被当做资产阶级的
东西批判。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实行的公开、陪审、辩护、合议等
原则和制度随之被废除。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公、检、法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全部被批判取消,确定
有罪无罪,没有法律条文衡量依据,而是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混淆了两类不同
性质的矛盾,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各项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
善和加强,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使审判工
作又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0年又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并于1981年1月实施。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爱辉县
人民法院自1980年初至1983年末,审结刑事案件223件,判处罪犯297人。其中,判处盗窃罪
69人,伤害罪67人,流氓罪35人,强奸罪57人,杀人罪11人;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138
人,占判处人犯的46.7%,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罪犯108人(死刑6人,死缓2人,无期6人),占
判处人犯的36.7%。审结刑事复查案件8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6起,驳回11起,减轻刑罚1
起,宣告无罪4起;普通刑事案件71起,驳回35起,减轻刑罚12起,免予刑事处分1起,宣告
无罪13起,部分变更犯罪事实10起。审结民事案件898起,其中,调解解决725件,占结案数
的80.7%;判决67件,占结案数的6.34%;巡回办案410件,占结案数的45.5%。民事审判工作
在抓紧审结案件的同时,还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内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迅猛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增多,内容复杂
多样,法院认真宣传党的城乡经济政策,保护了二户一体(承包户、专业户、个体户)的合法
权益。在1982年刑事审判工作中,注意扩大办案效果,积极开展了审判案件与法律讲演、回
访罪犯、司法建议相结合的三项活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还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复查纠正以“反革命”
为重点的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和以前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复查反
革命案件55起62人,其中,改变性质的1人,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
宣告无罪的51人,占复查案件人数的82.2%;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41起,维持原判205起,改判
34起35人,占复查案件的14.8%,其中减轻刑罚的26人,宣告无罪的9人。
1978年12月12日,县人民法院在王肃电影院召开1,000余人参加的公开平反大会,对“
文革”期间30起冤假错案宣布撤销原判,予以平反,恢复名誉。
1983年8月,遵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精神,县法院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