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建国之前,爱辉县未设司法机构。1949年建立县人民法院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由
人民法院承担。
1957年,爱辉县建立法律顾问处,1958年撤销。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有律师1人。198
0年增加律师1人,有兼职律师3人。1980年7月1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
(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规定在县级建立司法行政机关。1980年11月爱辉县建立
司法科。1981年成立公证处。同年6月,改称黑河市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