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工作
第二节 调解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在县人民法院组织下,陆续在
各个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县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被“砸烂”,实行了军事管制,
人民调解组织也随之被斥为“阶级调和”的工具而一律解散。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调解组织得以恢复重建。1980年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
,陆续在各公社、农、林、牧场、金矿、煤矿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做了大量
的整建工作,使人民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1983年末,县内有人民调解组织391个,有调解人员1,855人。1982年至1983年,共调解
各种纠纷3,912起,其中,调解一般性家庭纠纷434起,婚姻纠纷1,085起,继承纠纷51起,
房基地纠纷317起,债务纠纷198起,争农机具纠纷53起,损害、赔偿纠纷193起,其它纠纷1
,581起。县司法科调解处理的纠纷3,912起,相当于同期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0倍
。由于发挥了调解组织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
萌芽状态之中,避免了矛盾激化,预防了某些犯罪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