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
第四节 律师
1957年7月,建立县法律顾问处,设有专职人员2人,工作由人民法院兼管。1958年因“
政法大跃进”,法律顾问处撤销。1979年11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建立,配有主任律师1人,
1980年初又增加律师1人,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代管。
1980年11月,县司法科建立后,法律顾问处归属司法科领导,并陆续开展了各项工作。
1983年末有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6人。法律顾问处的主要任务是:担任辩护人,解答法律
询问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民事代理及办理非诉讼案件和担任法律顾问。1979年至1983年末
,共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298起,民事代理12起,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22件,解答法律询问70
5件,办理非诉讼案件35件,接待人民来访777人,担任法律顾问1处,处理人民来信8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