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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在黑河签订的中苏航政协议

第二节 民国时期在黑河签订的中苏航政协议


黑龙江是中苏两国界江,为解决中苏两国共同航行问题,1922年(民国十一年)中苏两国
成立了华俄航政委员会,并从这年起到1927年(民国十六年)止,先后签订了六次协议。
第一次协议:
于1922年(民国十一年)6月27日由苏联远东共和国阿穆尔省国家水道转运局局长与中华民
国黑龙江省黑河道尹在黑河签订。协议是“黑龙江航行地方工程临时协议连同章程”。主要
内容是共同修理黑龙江国际江流航路,工程由博克夫洛(洛古河)起,至嘎杂克维池水道止,
共长1,703俄里,安设灯照,竖立标识。另一内容是双方共同征收国际江流中俄船只、木排
载运货物,搭客江捐。为了实现共同修理黑龙江航路的协议,中苏双方还于黑河设立了中俄
地方工程委员会,成员八人。黑河道尹、阿穆尔省国家水道转运局局长共同担任会长,委员
分别由中方爱辉关税务司、黑河道尹外交顾问及航路专门顾问和苏方阿穆尔省水道局局长、
巡江司及航行科科长担任(张寿增:《黑龙江十年航政报告书》第一册,第31页,第二册,第
1-3页;第一册;第31-32页;第二册,第7-12页。)。
第二次协议:
这次协议于1923年(民国十二年)10月28日由中华民国黑龙江道尹兼爱辉交涉员宋文郁、
外交顾问车席珍与代理俄国阿穆尔省国家水道转运局督办拉库金、行政科长借鸠恨、水道局
长裴多罗夫签订。协议题名为:《民国十二、十三年签订黑龙江等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协
议主要是修改1922年协议原文及细则。其中在原协议三条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条,作为附则附
于协议之后,由不日在北京召开的中俄会议议决,第四条主要内容为:“中国各项船只得航
行黑龙江下游出入海口,及由伯力至嘎杂克维池乌苏里江一段,俄国各船只得航行松花江下
游至哈尔滨,彼此应享平等之权力。”(张寿增:《黑龙江十年航政报告书》第一册,第31页
,第二册,第1-3页;第一册;第31-32页;第二册,第7-12页。)
第三次协议:
这次协议于1925年(民国十四年)5月18日在黑河签订。由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宋文郁与
苏阿穆尔省水道转运局督办且比索夫签订。题名为《民国十四年黑龙江协议声明书》。主要
是声明“一千九百二十三年双方所订黑龙江中俄两国交界河流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及附件除第
三附件另行规定外,其余继续有效,仍照旧章办理。”(张寿增:《黑龙江十年航政报告书》
第2册,第17页;第2册,第18、19页;第2册,19、20页;第2册,第23页。)
第四次协议:
这次协议于1926年4月21日由中华民国护理黑河道尹兼交涉员章霖与苏联阿穆尔国家水道
转运局督办于黑河签订,题名为《民国十五年黑龙江协议声明书》,主要是声明将上次声明
延期的1923年双方所订中俄两国交界河流地方临时协议,暨附则再行延期(张寿增:《黑龙江
十年航政报告书》第2册,第17页;第2册,第18、19页;第2册,19、20页;第2册,第23页
。)。
第五次协议:
这次协议于1927年(民国十六年)1月10日于黑河由中方黑河道尹兼交涉员张寿增与苏联驻
黑河领事默拉美德签订。题为《民国十六年黑龙江协议声明书》。主要是声明将已经延期两
次的1923年双方所订的中俄两国交界河流地方临时协议暨附则第三次延期(张寿增:《黑龙江
十年航政报告书》第2册,第17页;第2册,第18、19页;第2册,19、20页;第2册,第23页
。)。
第六次协议:
这次协议于1928年(民国十七年)1月11日在黑河由中华民国黑河道尹兼交涉员张寿增、爱
辉关税务司博赉、黑河道尹分署外交科长沈庭荸、航路专门顾问易保罗与苏联驻黑河领事默
拉美德,阿穆尔国家水道局局长吉阿诺夫、副局长且比索夫、水道局航路工程师末哈依罗夫
共同签订。题为《民国十七年黑龙江协议声明书》。主要是再次声明1923年(民国十二年)所
订黑龙江中俄两国交界河流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延期一年。又规定了本年共同修理黑龙江一切
经费不得超过金洋6万元。(张寿增:《黑龙江十年航政报告书》第2册,第17页;第2册,第
18、19页;第2册,19、20页;第2册,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