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与俄、苏的外事交涉
第三章 交涉与往来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与俄、苏的外事交涉
1912年(民国元年)黑河道尹公署成立,经东三省都督与黑龙江都督批示,黑河道尹兼爱
辉交涉员,主管沿江等处交涉。
(一)黑河爱辉人民渡江起票的交涉。
民国初年,黑龙江两岸中俄贸易开始兴盛,我岸人民到俄境贩卖牛羊、粮米、木拌、蔬
菜和日用品的人很多。黑河、爱辉人民渡江时,先由黑河道署签发过江小票,俄方验证后方
准入境。1915年(民国四年)俄方未经商议,单方实行过江小票必须另贴俄方印花税75戈比,
后又增加25戈比,过江1次等于交税1卢布。又规定:每票只准过江1次,并限3日有效,后经
交涉延至5天。当时黑河、爱辉商民过江贸易一日要往返几次,这对于我岸商民到俄岸进行贸
易打击很大。对此,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与俄边界官多次交涉无效,因此黑河、爱辉两商
会和自治会,动员商民与俄断绝贸易关系,抵制俄方无理增加税收。仅仅施行三天,俄方就
无菜无肉,引起俄民起来反抗,俄官恐怕激怒人民,主动与我方交涉,声明撤销印花税办法
,但是对长年在俄方从事劳工者,议定先由黑河发给过江大照,再由黑河俄国领事馆签押同
意方可入境,并订每份大照俄方收2卢布25戈比。有限期为一年,到期再换新照,旧照撤销作
废(东三省公署:《黑龙江》,页29。)。
(二)中俄边界百里不纳税交涉。
1881年(清光绪七年)《中俄陆路通商约章》规定:“中俄两国边界在华里百里内均准自
由贸易,出入商货免税课。”清末,清朝政府提出将此约延期10年再行修改。民国以后,俄
国政府针对华货出口超过俄货出口几倍,多次提出取消“百里不纳税”条约,中国政府没有
应允,悬案未决,后俄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声明“凡俄国一面百华里内自由贸易区域,指
定数项华货仍无输入税,其余一律废止。”(东三省公署:《黑龙江》,页29。)以上声明,
中国政府外交部“坚不允认”。而在此声明后,1913年(民国二年)1月1日,俄国阿穆尔省俄
官竟以奉俄政府训令实行停止百里免税,并向黑河、爱辉官吏发出照会:“以后货物往来均
需赴关报税。”(东三省公署:《黑龙江》,页29。)中国外交部一面同俄使谈判,一面向黑
省发出公函:对于俄方片面停止百里不纳税条约应通知我国商人,在俄方实行征税时,应声
明立案,表示不同意。1922年(民国十一年)我岸取消中俄通商免税专条,对苏进出口货征税
。
(三)捕匪交涉。
清末至民国初年,爱辉境内及其对岸俄方经常发生匪盗案件,匪盗作案后往往过江逃窜
,对此1914年(民国三年)爱辉交涉员与俄方外交官交涉,相互定立:“凡派警过江查缉匪徒
必须事先照会方可,否则不可随意越境。”(《黑龙江通志纲要》,页65。)
(四)过境沽酒交涉。
清末至民国初年,爱辉境内对俄贸易以酒为主要商品。1916年(民国五年)俄国提议:“
俄岸禁烟,华岸禁酒,以为交换利益。”(《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5,页15。)后两国地方
政府就此问题缔结了条约。我岸华人禁酒异常严厉,但是居住在爱辉境内的外国商人,却以
该条约各国未予承认,乘机向俄岸大量出售酒类,这样使华商损失严重,我国每年也减少关
税收入数十万元。黑河道尹对此项条约曾向省署多次提出,请求与俄方交涉取消此项条约,
但木已成舟,没有结果。后来,黑河对岸阿穆尔省城议会根据俄国人民请求,在增加税利的
前提下准许俄民购买酒,黑河道尹张寿增以此为根据,向俄岸提出:“今彼岸既已准民购买
,华岸已无履行条约之必要。”(《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5,页15。)经过一番交涉,华岸
沿边禁酒条约才得取消。
(五)华侨携带卢布交涉。
1917年(民国六年)12月25日黑河对岸华侨总会向黑河道尹公署报告:因华侨留俄经商,
货物来源皆从中国输入,所卖货物亦皆卢布,但是俄国政府下令禁止卢布出口,凡是中国侨
民回国办货,所带卢布搜出后要全部充公,并且还要将携带卢布侨民投入牢狱。接此报告后
,我爱辉交涉员多次与俄方交涉,经过力争,才将此案解决,准于华侨携带卢布出口(县民国
档案:《黑河道尹兼交涉员第84号文件》。)。
(六)苏联请求俄国妇女儿童来黑避难交涉。
1918年(民国七年)针对俄国国内战争爆发,俄国驻黑河领事馆向我黑河道尹公署照会,
请求准许俄国妇女儿童来黑河居住避难,以保全阿穆尔江两岸中俄关系和俄国妇女儿童人身
安全。对此,黑河道尹以俄国两党斗争,此事涉及国际关系等为由未予同意。
(七)俄匪越境抢邮站、杀人放火交涉。
1924年(民国十三年)4月15日午后3点,由苏岸突来匪徒7人,至卡伦山邮站兼酒柜万福厚
处,先称买酒,后开枪杀死执事王凤鸣、柜伙李春铎2人。柜伙任洪喜头部、胸部两处受伤,
头部又受刀扎伤1处。该匪徒行凶后,抢去财款,举火烧毁房屋,事后经爱辉交涉员与俄交涉
,追查该伙匪徒。驻黑河俄领事馆答复,江东无此人,并说此匪在苏境内到处抢劫数次,系
长发屯白俄所为,后经我方调查,长发屯并无此人,虽经交涉,并无结果(县民国档案:《警
察第一区呈报第434号》。)。
(八)苏军事机关无故拘禁阿穆尔省华侨总会长等案交涉。
1922年(民国十一年)12月16日晚8时,海兰泡市苏军督察处到旅俄华侨总会,“逾墙进屋
、百般搜翻,将华侨总会长解宝令、执事人员王巨川、宋奎武、赵士奎、孙功臣、鲁春福、
耿庄宝、李鸿谦、陈玉顺等人拘禁,并把卷宗图记一同带到该处。”(县民国档案:《黑河商
会呈字1462号》。)第二天,副会长傅士谦、赵亨德闻信即亲赴我国驻苏总领事馆报请交涉,
事后不但未释放且押送监狱。并于1923年(民国十二年)1月3日,又将傅赵两人拘押该处。
事件发生后,第二天商号恒茂盛执事田立亭代表63名华侨万分火急地用书信向我方商会
报告,请求交涉。1922年(民国十一年)12月31日,黑河商会向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驻俄
属黑河总领事馆和驻军黑河镇守使报告。1923年(民国十二年)1月9日,驻俄属黑河总领事馆
转告黑河商会“本案发生业由本馆屡向俄官交涉,并随时呈报外交部请示在案”,并将几次
向阿省革命委员会交涉原件抄送黑河商会。”(县民国档案:《驻俄属黑河总领事馆第8号文
件》。)1月16日黑河镇守使答复:“俄阿省军事督察处无故拘押华侨会长,刑讯会差,殊属
有违国际公法,应候咨行驻阿中国领事严重抗议,如不得要领再电中央与驻京俄代表交涉。
”(县民国档案:《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指令第1551号》。)2月10日黑河道尹兼交涉员也指
示商会等待交涉后答复。黑河商界与旅阿华侨代表,为进一步抗议,争取最后胜利,在1923
年(民国十二年)3月1日,由战余庆、焦馨圃华侨代表与黑河商会,联合向滨江道尹请求向苏
联总领事交涉,同时又向国务院、外交部、侨务局、东三省巡帅、江省督军电请交涉。至19
23年(民国十二年)3月22日,方得到驻俄属黑河总领事馆答复,函称外交部根据苏驻京代表答
复,拘押理由是“私藏军火、鸦片,且向中国军事机关报告调动军队及政治消息。”(县民国
档案:《驻俄属黑河总领事馆公函省字第96号》。)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训令黑河商会,以
同样内容要求寻得反证,电送外交部。至1924年(民国十三年)5月6日被拘押的人才经保释放
,并接到阿省高等审判厅预审官函称“华人解宝令、傅良成、翟鸿慈、姜素贤及王巨川均认
为犯刑法第九十一条……所开姓氏,均系前旅阿华侨会成员,前经保释,尚未结案,嗣以开
庭无期,均已返回南岸。”(县民国档案:《黑河道尹兼爱辉交涉员训令第839号》。)苏方无
事生非,此案最后不了了之。
(九)白匪过境交涉。
1918年2月,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工人,士兵代表苏维埃宣布自己为市、州苏维埃政权的最
高机构。资产阶级和富农反革命上层分子,在日本公使和领事馆的支持下,在孟什维克和社
会革命党人参与下,3月6日在加莫夫率领下发动暴动,叛乱分子逮捕了几乎所有的执委成员
。在布尔什维克号召和领导下,武装起来的工人、农民、士兵同白匪进行了殊死斗争,1918
年(民国七年)3月14日在布拉戈维中斯克市恢复了苏维埃政权,加莫夫随身携带从银行取出的
黄金储备,率领残余白匪越过黑龙江逃到黑河。
对于布拉戈维申斯克市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黑河道尹张寿增先是禁止消息在我岸传播
,并制定《限制俄人过境办法》三条:“请由俄领传谕江北俄人一体遵照”,同时“加派陆
军会同巡警昼夜梭巡”防止俄人越境。加莫夫白匪过境要求我岸“出兵相助”,张寿增采取
“旁观态度”,“以婉词拒绝”。当白匪溃逃我岸时,张寿增令鄂双全旅部“一律下枪始准
登岸”,“前后共下炮四尊,机关枪两杆,大枪七、八百杆”。对于从俄岸逃来的8,000余
人,张寿增令军警“弹压安插”,并派人过岸与苏维埃政权交涉,要求俄岸“维持全城秩序
”,“并令避难居民速回俄岸”。为防止俄苏“两党乘隙构衅,扰害地面”,又“令驻黑俄
武官赶即离开黑河”(《瑷珲县志》(民国九年)卷5《关于俄乱筹备防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