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解放后,爱辉县人民政府本着“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县内的烈军属
、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了优抚工作,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
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
群众优待。解放后至合作化以前,主要是实行代耕、助耕制度,基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
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49年全县农村(除罕达汽区)军、荣、烈、工属共268户,1,134人,
给予全部代耕的30户,155人,代耕户数占优抚总户数的11%;给予助耕的85户,472人,帮助
人工1,000多个,马工130个,助耕户数占优抚总户数的32%。合作化以后,优抚方式由代耕
、助耕变为优待劳动日。1975年全县农村各公社对低于中上等生活水平的59户烈、军属共优
待劳动日123,873个,年终兑现7,153元,每户平均121元。1979年后,农村优抚方式又改为
发放优待金,主要优待低于当地中上等生活水平的军属。从1982年起,凡家住农村的现役义
务兵,均优待当地强劳力全年劳动日的三分之二。
国家抚恤。主要是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革命残废军人定期
发给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困难、医疗、子女就学等临时
补助。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除对烈士家属和残废军人发给抚恤金外,对烈军属主要优抚方式是
发放优待粮,1947年共发放3次,281户次受到优待,发出粮食5.4万斤。建国后,即按国家规
定发放抚恤金。自1980年起,国家对部分困难较大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
发给人民币12元。1982年后,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3年享受定期定量补
助的112人,全年补助金额为2.75万元。建国后,国家下拨给本县抚恤事业费及使用情况如下
表:
此外,每逢“八·一”建军节、新年、春节,县内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召开联欢会、
座谈会,慰问驻军和军烈属,学生为军烈属劈柴、担水等,已成为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