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为了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县政府设有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下
设办公室。
1954年实行兵役制以后,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工作。1957年以前,复员
退伍军人按上级意见,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1958年执行了国务院关
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建国以来,全县共
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5,097人,安置在城镇的3,839人,占应安置的75.3%;安排到农
村的1,105人,占应安置的21.7%;安排到国营农、林、牧场的153人,占应安置的3%。做到
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绝大多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在县内后,都能把部队的好思想、好作风带到地方,在
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成为骨干力量,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好评。四
嘉子公社大乌斯力大队退伍军人、民兵连长傅贵春,在民兵训练中当手榴弹即将爆炸危及战
友生命的关键时刻,舍生忘死,排除事故,避免了严重伤亡发生的先进事迹,被广大群众传
为佳话。中共爱辉县委授予他“优秀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黑河军分区为其荣记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