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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婚姻登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县内各区政府便成为婚
姻登记机关,民政助理成为婚姻登记人员,凡结婚、离婚人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婚姻法,使人民群众熟悉婚姻法,拥护婚
姻法,自觉遵守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审查申请结婚、离婚当事人
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基础、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有力地限制了包办、强迫婚姻,打击了买卖婚
姻,切实保障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通过婚烟登记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恋爱、婚
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近几年来,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婚龄的同时,还按照婚姻
法的要求,进行了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促进了计划生育和少生、优生工作的
开展。此外,还改进了中外通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