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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

第二节 工资


解放初期,县内工资实行供给和薪俸两种制度。老解放区来的干部队成员和新参军的干
部、战士均实行供给制,衣、食由国家供给,定期发给少量的津贴;留用的伪职员和新参加
地方工作人员多数实行薪俸制,按职务分等,每等再按表现和贡献分三级。1948年5月,黑河
专署决定,薪傣制改按工薪分值计算,分值又以粮、布、油、盐、煤等5种实物为计算标准,
分值随这5种实物市场售价的涨落而升降。1956年,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爱辉县进行了工资制
度改革,取消了供给制,并改工薪分值为工资。全国共分11种工资区类别,爱辉县执行9类区
标准。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执行30级、企业执行8级工资制。现行工资仍执行此种制度,
只是国家行政由30改为26个工资等级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评定工资等级时,正值地方财经实行包干,由于当时地方财政紧张,工
资按标准每人都压低一级。此后,除个别调整外,全县进行了几次较大范围的职工工资晋级
。1956年第一次晋级,5%的行政人员和部分企业职工晋了级。1959年主要给部分企业职工升
了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没动。1963年又给部分职工升了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面为
64%,其中17级以上干部升级面为31.8%,18级以下的部、局、科级干部升级面为66.6%,一般
干部升级面为64.3%,公勤人员升级面为69.2%,县直机关升级面为66%,农村公社升级面为7
5.5%。1971年进行了低工资调整,规定年限和工资等级,凡符合条件的全部升级。1977年部
分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凡属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
级工全部升级,杠外40%的职工也升了级。1979年又有部分职工升了级,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
面为51.3%,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升级面为51.1%,一般干部为53.4%,农村公社副主任以上干
部为60%,工人为49.7%,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面为43.3%,其中干部为50.9%,工人为42.6%。
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战线职工调整了工资。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调整了
工资。1983年又对企业职工调整了工资。经过1981年后的这三次调资,全县职工普遍增加一
级半工资。
此外,“文化大革命”运动以前,企业还实行综合奖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
。1973年开始实行附加工资。1978年又恢复了综合奖,全年奖金水平人均不得超过本企业工
资两个月,亏损企业不发。1981年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发奖金60元。1983年全
县1.23万职工,共得综合奖金143.8万元,人均108元,合1.8个月平均工资。
建国后,爱辉县职工还享受地区津贴、取暖津贴、保健津贴。由于爱辉县处于边远高寒
地区,1952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决定爱辉县给予职工基本工资30%的地区津贴。1952年因当时
地方财政困难,地方自行决定,干部只按15%发给地区津贴,工人仍享受30%,1960年工人也
改按15%执行。1963年,经请示,地区津贴增加到20%,至今未变。取暖津贴每个职工每年为
47元。自1973年始,对县内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工作的职工发给保健津贴,1983年
全县有127个单位的3,000名工人享受保健津贴,平均每人每月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