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险、职工福利 1983年末,县内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134个,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14,848人。其中全民
所有制单位59个,职工12,154人;集体单位75个,职工2,546人。实行部分项目劳动保险的
小集体单位138个,职工4,512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仿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给予职工适当
照顾。
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
医疗卫生待遇:企业职工患病,医药费由企业负担,病假工资依其本企业工龄,按不同
比例发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药费企业负担5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
实行公费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其亲属医药费自理。1983年全县企业共支出医药费
86.9万元,国家支出公费医疗费22.9万元。
职工离休、退休与退职:职工退休养老,依其本企业工龄(行政干部依参加工作时间),
按规定比例发给养老补助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鉴定证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职
工,可以退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供给制待遇或194
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享受薪俸制待遇的老干部自1982年离休、老工人自1983年退休后照发本
人原标准工资。爱辉县1983年末有离休干部138人,退休干部487人,退职干部4人;照发原工
资的退休工人158人,其它退休工人414人,退职工人1人。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依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按
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发给250元丧葬补助费;企业因公、非因公死亡职工分别发给本企
业平均工资的3个月、2个月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伤亡,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其
供养遗属抚恤费;企业职工因公伤亡,按人口和一定比例每月发给其供养遗属抚恤费;企业
职工非因公伤亡,按其供养遗属人口数,一次发给若干月本人工资的救济费。1981年后,企
业职工伤亡,均按其供养遗属人口数定期发给抚恤费、救济费,金额标准因公高于非因公伤
亡。1983年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救济费的35人,全年6,636元;企业单位362人,
全年26.7万元。
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
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除劳动保险外,职工还享受以下福利:
补贴、补助:根据上级规定,自1979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差价补贴5
元;自1983年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2元;自1982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年菜金
补助2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国家机关由县人事科负责,企事业单位自行掌握,定期或
不定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探亲假: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2天,工资照发,车船费
由单位报销,1981年后探亲假改为30天;并增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20天。
职工工时:为8小时工作制,生产大忙时,可以加班加点。
集体福利: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后,县内开始兴办集体福利事业,逐渐建立和改善了职
工食堂、浴池、理发室、哺乳室、托儿所、文化娱乐场所等。1965年前,全县共建大、中、
小型文化场所116所。“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利事业被视为“修正主义”,许多集体福利事
业停办,福利费挪作它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福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自1978年以来,全县共修缮职工住宅86.96万平方米;企业开办托儿所5处,入托职工子女
321人,街道办托儿所3所,收托幼儿120人;1977年后,县
内还办了6个企业副食农场。
上述职工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事业经费由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953年国家规定国营企
业劳保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74-16.2%提取。1978年又规定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
总额提取11%以外,凡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企业,还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
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959年又规定工矿企业利润留成中的20-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商业
企业也可将一部分经理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是职工
工资总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