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奖惩

第三节 奖惩


建国后,为了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每年年末在行政干部中开展了鉴定评模工
作。评选出的模范工作者,分为一、二、三等,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1982年,按照《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在县、社两级机关和
部分事业单位开展了奖励工作。年初,建立了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制度,然后进行季
度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按每人的全年事迹,评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工资
晋级、提职和通令嘉奖6种受奖人员。在154个单位的2,670人中,年末评出受奖人员261人,
占9.8%。1983年,参加奖评工作的共66个单位,占应开展单位的81.4%,年末受奖211人,占
参加单位人员总数的10%左右。
建国后,还开展了人事监察工作,对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现象进行
了严肃斗争。对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本着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