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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育政策

第四节 生育政策


60年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处于一般性号召阶段。1963年,在全区认真贯彻和落实了黑
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各地本着先城市后农村、先
干部后群众的原则,开始动员节制生育。但在具体抓法上,只限于一般性号召,缺乏具体政
策引导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致使整个60年代,全区人口出生率居高不下。
70年代,生育政策有较大变化。1974年,根据中发(1974)32号文件,按照“晚(晚婚、晚
育)、稀(生育间隔四五年)、少(一对夫妇两个孩)”的要求,逐人落实晚婚、生育计划和节育
措施,并对三胎、以及三胎以上多胎生育开始采取行政和经济限制措施。
80年代初,根据全国统一要求,全区普遍推行“一胎化”政策。对于1980年以前发放的
二胎生育指标宣布废止,并对于在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做为计划外生育处理,或
给予行政处分或必要的经济制裁。1986年初,黑河地区被省政府列为全省完善生育政策试点
地区,黑河市被国家列为14个完善生育政策试点县(市)。同时在黑河农村进行“二胎加间隔
”生育政策试点,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村一年如无计划外生育,母亲年龄满30岁、孩子3周
岁或生育间隔6年的农民夫妇放开二胎生育。1987年2月,省政府总结推广黑河市试点经验,
并在全省18个边境县(市)农村推行“二胎加间隔”的生育政策。本区在7个县(市)分别执行了
两种生育政策。黑河市、孙吴县、逊克县农村放开了二胎生育,执行2.0的生育政策;北安市
、五大连池市、嫩江县、德都县放开了独女户生育二胎,执行1.5的生育政策。对于城镇居民
、国营农、林场职工执行一孩政策(特殊情况允许生育二胎者,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对于鄂伦春、达斡尔、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允许生育三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