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
第二节 住房
一、农村居民住房
解放前,农村住房多是泥草房。鄂伦春族住撮罗子,只有少数地主、富裕人家住青砖瓦
房。解放初期,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住房仍以泥草木架结构为主,只有鄂伦春族全部住
进砖瓦房,实现了定居。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农村才建起少量的砖瓦结构的住房。70年代
开始,沿江一带富裕农民基本上建起了砖瓦结构3居室的住房。到80年代,全区农村住房条件
发生了很大变化,砖瓦住房已普及,富裕农民还建起了砖瓦结构、水砂石、瓷砖贴面的新型
的农村住宅,有的农民还建起了楼房。1990年,全区农村新建住房18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
积达到9.2平方米。1992年,又新建住房15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14.5平方米。
二、城镇居民住房
解放前,城镇居民住房多是泥草房,少数富裕商人建有青砖瓦平房、楼房。
解放初期,居民住房大多数是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部分砖瓦结构的住房和自建的板
夹泥平房,房屋面积均在30-40平方米。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产
部门和有能力建房单位为职工建造家属住宅,居民居住条件有所改善。20世纪60年代,城镇
开始建筑砖瓦结构的平房。其后20年里,住房是以砖瓦结构代替板夹泥房。到80年初,城镇
住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平房改善为集中供热楼房。用于为职工建造住宅的投资也越来越
多,居住面积也逐步扩大。到1990年,全区用于职工建造住宅的投资为4260万元,建成住宅
14.2万平方米。1992年,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建设投资完成额6025万元,建成住宅39.9万平方
米,城市人均居住面积5.7平方米。黑河市在1992年底,有30%的城市居民住进集中供热楼房
,人均住宅面积超过1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