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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丧嫁娶

第二节 婚丧嫁娶


一、婚嫁
解放前,鄂伦春族婚姻多数为一夫一妻,因不育或生女孩亦有一夫多妻者。婚姻由父母
在其年幼时指定包办,成年(十五六岁)后举行订亲仪式。男方给女方的彩礼视家庭条件而定
,一般是2-3匹马,1-2口野猎,15-30公斤烧酒。婚前1个月,新郎可到女方家与新娘同居
,到结婚日期男方家再把他们接回来。回来时,新娘要围“乌力楞”转一圈后方可进新房。
而后,要给天磕头。举行酒宴时,要先给长辈、亲友磕头,并接受人们的贺礼。晚上,新郎
、新娘要吃“毛考太”(粘饭),每吃一口调换一次饭碗。结婚一个时期后,新郎、新娘要再
到女方家住上一段时间,有的一直住到头胎儿出生后才回到男方家。
鄂伦春人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可以招养老女婿,不要彩礼。养老女婿有扶养女方父母
的义务,但其姓氏不变,所生子女仍随父姓,只有女孩的寡妇可以改嫁。有男孩的寡妇不能
再嫁,若其父母想改变女儿的命运,只有实行“抢婚”。
建国后,尤其是婚姻法颁布以后,鄂伦春族婚姻中的陋习逐渐革除。
二、丧葬
鄂伦春族人死后,一般是穿好衣服,在“安嘎”或房屋内停放1-2天,冬季也有停放10
天左右的。妇女死后,要马上通知娘家。鄂伦春族人的棺材,有从外面买的(和汉族一样),
有用木板做的,有用圆木垛起来的,有用柳条编的,还有用粗大树干掏空制成的。男人人殓
后,除把他生前部分衣服、马具和烟袋放进外,还要做个木刀放在棺材内;女人人殓后,要
把她在世时使用过的熟皮工具和针线盒放进棺材。出殡时须请萨满祷告,以驱逐死者灵魂。
鄂伦春族有土葬、风葬、火葬3种。一般都实行土葬。下葬时头朝西北、脚朝东南。风葬是死
于出猎途中或其它地方的,如交通不便不能马上运回者,就地风葬。火葬只限于死去的孕妇
和得急病死去的青年。葬后3天,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须到死者的墓前烧纸,并在每年的除夕
给死者烧纸一次。老年人死去后,3年以内都要供祭。其中,最隆重的是周年祭,凡死者的子
女及氏族五代以内的近亲、亲朋好友在祭祀期间都要给死者戴孝致哀。如死者是女人,留有
子女,其丈夫给死者戴孝3个月,没有子女的只带孝7-8天。如死者是男人,其妻和子女须给
死者戴孝3年。服丧期间不准理发,不准穿新衣服,不准参加娱乐活动,不准同别人吵架,不
准再娶或改嫁。服丧期满后,服丧者本人不能自己脱孝衣,须请其它氏族的一男一女帮助脱
掉孝衣。清朝以前,五代以内的家族都有共同的墓地,后来大家族逐渐被小家庭代替,并到
处移动。
建国后,丧葬仪式有很大改革,风葬已被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