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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朝初期,黑河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自由购销。
清末民初,黑河作为中俄边贸口岸,生产、生活资料交易活动日益兴旺。经营生产资料
作为一个行业逐渐与经营生活资料分离并发展起来。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物资)多由外商经销
,仍属自由买卖,尚未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937年,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对黑河地区重要物资的控制与掠夺,在黑河设立了“官吏
消费组合”。指定黑河街内元茂昌、福祥洋行等11家商号为配给店,通过发放供应票和通帐
本的形式实行定量配给。主要物资有钢材、木材、煤炭等。
解放初期,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物资流通采取多渠道、自由购销的方式进行
。其中,黑河企业公司供销经营部负责收购、调运和销售东北沦陷时期遗留的钢铁和废金属
;“木材联合会”经销木材(1948年后,由黑河木材公司管理和经销);黑河贸易公司负责建
筑五金材料的采购和销售。
1953年,全国实行物资计划分配制度。黑河地区由计委办公室负责全区统配部管物资的
申请、分配。在供应上,凡需要量大的,按分配计划和企业隶属关系直接由工业部门组织签
订合同;需要量小的,通过商业流通环节,间接纳入计划,调运供应。
1956年初,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物资市场需求,黑河工业主管部门先后建立
了供销机构,主要物资分行业按隶属关系直接供应。1958年3月,成立了黑河专署工矿管理局
供销经营部,统管全区的工业部门物资采购和供应。并在哈尔滨设立办事处,负责物资采购
调运工作。同年10月,黑河专署物资局对外正式办公,负责全区统配和部管物资的申请、分
配、订货、调运和供应。在哈尔滨市设立办事处,在嫩江县建立物资转运站。1959年,国家
进行机构改革后,物资部门撤消,物资业务归专署计委物资科承担。专署各工业主管部门的
供销机构先后建立,并恢复了物资供应工作。
1961年,地区物资局恢复,并接收了专署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的供销机构及其人、
财、物。局内设立了秘书科、综合科、财务科、业务科,扩建了仓库。同期,各县(市)相应
建立物资科。1962年5月,遵照中央指示精神,物资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地区物资局由省领导
。1964年10月,在中央“合并地、市在同一城市的供应机构”的指示下,将爱辉县物资科并
入专署物资局。同时,各县物资科对地区实行报帐制。黑河专署物资局又称黑河地区物资综
合供应公司,政企合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全区物资部门自上而下实行人权、物权、财
权三项垂直的管理体制。1965年9月,设北安供应站,负责全区的物资转运工作。期间,地区
各县物资部门按“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了统配、部管
、省管物资的管理。对3类物资开展四代一调(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和物资调剂)业务
。全区物资工作初步形成了物资部门统一供销体系。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资工作受批判所谓的“条条专政”的影响,全区大多数的物资
机构被撤并或降格。1969年10月,地区物资公司搬至北安,其它县物资机构陆续撤并,人员
流散。物资部门三垂直的体制被破坏,物资流通陷入无政府状态。1970年,国家又一次对物
资体制进行了改革,部分物资仍为统配部管物资,种类比1965年减少三分之二,为217种;分
配办法亦作变动,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交”。
1973年,恢复局建制。1974年,在木材科的基础上,组建了黑河地区木材公司。1975年成立
物资汽车队、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
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增加(统配210种、部管581种)。1977年
,地区成立了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化轻建材公司。全区各县(市)也陆续的建立了
实体性公司。1978年,商业部门的燃料公司归属物资部门。期间,全区物资供应部门对钢材
等金属材料实行材料核销、燃料实行凭证定量供应、轮胎统一翻新按需核实供应、木材统一
加工成品供应等办法,并对生产建设大宗物资实行送货到门。1985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
要,成立了黑河地区物资贸易中心。1989年,改称为黑河地区物资综合公司,定为中型Ⅱ级
企业。1990年7月2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集团)的物资公司与地区物资综合公
司联营,改称为中信黑河物资贸易公司,为中型Ⅰ级企业。同年底,黑河地区钢材市场开业
,为专门经营计划外钢材的交易场所。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计划内的统
配、部管物资逐年减少。1991年11月,为适应这一变化的形势,地区物资机构进行了调整,
撤销物资综合公司,成立地区物资总公司及所属8个专业公司。地区物资总公司是一级法人企
业,定为中型Ⅰ级,与行署物资局合署办公。全区各县(市)相应地进行了改革。1992年,国
家统配、部管物资已降至9种,比1985年减少了333种。同年,按国家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转换机制条例》,将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的人事调配用工权、企业内部分配奖惩权、物资
定价权、经营管理方式和购销活动等权力,全部放给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