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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全区各县(市)组织人员,采
取有效的措施,宣传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范围,在基层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嫩江县
抽调商、供企业的领导组成试点工作组,在塔溪乡进行经济合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区推
广。全区普遍实行了工商、农商合同制。1986年,全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以加强一级合同管
理网络建设为中心,深入开展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指导签约和监督履约,提高了合
同纠纷案件的仲裁质量。全区城镇有87个业务主管部门,达到一级网络标准的43个,占49.4
3%。同时,检查了52个业务主管部门186家企业的32201份经济合同,签约金额为96474万元,
履约率达96.5%。1987年,全区签约798667份,金额189838万元。其中,履约765731份、占9
5.88%,履约金额177437万元、占93.46%。同年,全区共受理合同案件45起,调解31起,仲裁
8起,结案率达86.67%,准确率100%。1990年,全区企业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
动。同年5月份,针对建筑市场紊乱现象,对124个基建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队伍进行了
全面检查,整顿地区与外埠施工队伍。对无计划、无资金、无合同的施工队进行了经济制裁
和限期改正。同年,检查了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工矿产品和大宗农副产品购销合同6182份
。受理案件33起,结案率100%。1991-1992年,为深化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坚持
“放而有度、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方针,认真开展了查处违法经营合同和确认无效经济
合同工作。仅1992年就检查经济合同18970份,金额7341万元;查处违法合同15份,罚没金额
16万元;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0起,结案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