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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七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建国初至1957年,由于国家采取高度集权的办法管理物价,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全部物价工作由中央财政委员会统一领导。区内的生产资料价格由专署计委管理,市场物价
由商业部门管理。1958年初,地区成立物价委员会,吸收各经济部门领导为委员,办事机构
设在专署计委。在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物价机构几经撤销、合并和恢复,到1981年,已形
成了独立存在的物价管理体系。
一、管理权限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物价管理工作。19
54年12月,省首次明确各地的价格管理权限。全区各县价格管理权限是:各地批发采购供应
站与所在地县公司,自行掌握商品牌价,尤其是对当地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市场可自
行限价。1961年,黑河专署市场物价局对区内地方工业品价格进行管理,并制定《黑河地方
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目录》,共12类、148种。1964年,黑河专署物价委员会又增加管理煤、
电、烧材等12个品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权限处于冻结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3-1985年,行署物
价局先后4次下放物价管理权:第一次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有10种工业品(包括木制品、皮革
制品、铸铁制品、农具类、食品类、杂品类、文化用品类、劳保用品类等)和9种农副产品。
第二次下放管理权限的品种有:工业品的鞋帽类、农具和农产品的禽蛋鱼、猪牛羊下水、熟
食类等。第三次下放管理的品种有:工业品的地产胶合板、纤维板、机制瓦、沙、石、土,
地产低档白酒等和农副产品的粮油对外加工费、饲料。第四次下放管理权限的品种有白灰、
酱油、醋、面碱、挂面加工费。1988年,规定了全区非商品的收费权限。1992年,地区下放
了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价格(不含进口尿素、二氨)及其它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地区管理的
产品价格减少到6种,县(市)管理减少到8种。
二、管理措施
【国内市场价格】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稳定市场物价,实行“价格管理高度集中”政
策。1953年,国家开始建立专卖机构和专业公司。烟酒改由国家专卖,棉布和棉絮、针织品
改由国营商业统一经销,增强了国营商业平抑市场物价的能力;生产资料采取国家增加供应
和分级管理物价的办法,使物价趋于稳定。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以后,国家计划价格成为工业产品的唯一形式。1957年,执行《省对物价工作管理通知》
精神,除季节性商品(鱼菜蛋)外,一律不许上调。1961年,执行国家的两条措施:一是生活
必需品价格要稳定。二是对食盐、糕点、酒类、自行车、钟表、针织品实行高价。同年,国
家又取消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的城乡差价,实行城乡同价,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
购价格。1962年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商品价格陆续稳定下来。1964年,经过经济调整
,地方工业开始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产品成本不断下降。地区物价部门针对此情况
,降低了地产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缩小了与区外产品的差价。1965-1966年,对粮食的
统购统销实行加价奖励,提高6种主要原粮和小杂粮、小油料的收购价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共中央发出了《稳定市场物价,一切不合理的价格和城乡差
价放到文化大革命后处理》的通知,基本冻结了物价。1968年,黑河专署物价委员会根据“
工业品应采取薄利多销、稳定物价”的原则,制定了《关于改革地产工业品作价办法的意见
》,缩小工农剪刀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价格政策、措施进行调整。主要是下放管理权限,扩
大地方和企业定价权,扩大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范围,积极理顺长期积
累下来的商品价格矛盾。1978-1982年,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全区连续几次大幅度提高农
产品收购价格,适当提高8种副食品及其联产品、部分原材料和机械产品及烟酒的销价。198
3-1988年,对蔬菜、猪肉、鸡蛋等副食品经营全部放开,视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制定限价。

1988年,由于经济形势过热,致使零售物价指数达118.5%。针对这一情况,地区物价局
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一些价格措施。对放开的商品,属于比较重要的生产资(如红砖、水泥
、白灰等)和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提价申报、最高限价、限定生产经营利润和经营环节购销差
率等办法。
1989年,地区物价局采取“从严控制物价调整,上收部分管理权限、降低部分商品价格
、对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对必须提价的商品实行申报,建议政府给国营企业补贴”的办
法,稳定了区内零售物价。物价指数由1988年的118.5%下降到113.1%。
1990年,地区物价局在市场疲软之时,遵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方针,
积极稳妥地理顺了部分产品价格。1992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大部分商品价格
和管理权限放开。全区各级物价部门注重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建立了与之相
适应的监测体系,并对易于形成垄断的行业加强管理。重申了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重新颁
发收费许可证,严格掌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此外,根据价格放开易于引起市场物价暴
涨或暴跌等问题,开展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年底,全区征收价格调节金300多
万元。
【国际市场价格】 1957年,随着中苏边境小额贸易的兴起,全区开始涉外价格管理。
其双方定价原则是:双方出口的商品,凡是国家已有价格的参照国家的价格定价。国家没有
定价的商品,参照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考虑国内的调拨价格、经双方议定为肯定价格。对
双方感到合适但又找不出充分作价根据的,均作暂定价格。进口的商品,其办法是:进口人
民生活日用品一律按计划价格管理,进口的生产资料按国内生产资料作价办法制定口岸调拨
价,此办法于1967年随中苏边贸关系的破裂而停止使用。
1987年重开边境贸易之后,规定进出口商品价格为:出口商品分地产、外购两种定价。
外购出口商品在不低于省经贸厅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其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国内采
购实行双方协商议价,出口的地方农副产品,应保证国内市场供应,边贸企业不得抬价收购
;进口商品应根据国内需求,对钢材、木材、化工产品、汽车、大型机械一律按计划外物资
作价。其中,钢材、木材口岸调拨价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其它化工、原料、汽车机械按计划
外作价办法,制定口岸调拨价、市场销售限价。进口的农业机械,依据保本的原则,参照国
内农机调拨价制定口岸调拨价格。进口的化肥,按照省计委规定,50%留当地农业生产资料公
司按统一价格销售给农民,企业留50%按计划外实行议价销售。1989年,黑河口岸化肥进口数
量减少,但成本增高,由1988年的每吨253瑞士法郎涨到每吨308瑞士法郎。针对这种情况,
地区物价部门调整了进口化肥口岸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平均每吨上调120元,使企业增
加经济效益1000万元。
在边境贸易逐渐扩大的同时,黑河与苏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的“一日游”也随之开通,地
区物价局测算了“一日游”所需费用。1988年将综合服务费每人定价156元,1991年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为每人232元。1992年再次上调到每人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