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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查监督

第三节 检查监督


一、明码标价
1950年,全区范围内的国营商业和企业普遍实行明码标价,重点开展的行业:百货、五
金、食品、粮食等。1957年,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了“售货标价卡片”。1964年,对明码
标价工作又作出有货有价、一价一签新规定,以后的几十年一直实行此种办法。
1985年后,全区实行了统一商品价格标签制度。规定:国家定价商品使用红色价格标签
,国家指导价格商品使用蓝色价格标签,市场调节价格商品使用绿色价格标签。标识内容有
规格、产地、零售价等。
1990年2月,执行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新增
了标价供货单位、进价和加价率3项内容,实施范围从零售企业扩大到供应、批发企业。同时
规定非商品收费也要明码标价。
二、检查制度
1972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委发出的《关于制止自行提高物价的紧急通知》,全区开始开
展物价检查工作。其形式是国家指导、行业自行检查。期间,德都县物价检查工作成绩突出
,省计委为此转发了《德都县计委关于当前市场物价的调查》,予以肯定。
1979年11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地区计委抽调各县物
价干部和有关企业单位的专兼职物价员,组成检查团,对全区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对违价者
予以经济制裁。
1984年,根据省委的指示,在全区建立各级物价检查所,检查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工业、
商业、粮食、外贸、林业、农牧渔业、物资供应、邮电、交通、文教、卫生、修理服务、旅
游、乡镇等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经营性收费、事
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及劳务收费等价格和各项收费。同年,物价大检查经济制裁74万元。
到1992年,物价大检查共进行9次,查处案件12174件,经济制裁额913.8万元;进行税收、财
务物价及外汇大检查8次,共查处案件4050件,经济制裁额7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