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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


建国以来,地区在建设用地上主要遵循“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原则。认真地贯彻“
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一、农业建设用地
建国后的50-60年代,区内的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了审批制度,但管理不到位。1987年《
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随着全区各县(市)土地管理机构建立,逐步实现了对农业建设用地
管理。
1988-1992年,全区农业建设用地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4000余亩,农田道路建设用地
420亩,农业退耕还林、还牧560亩,弃耕养渔3300亩,农村其它建设用地270亩。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
建国后的50-60年代,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无序。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各级土
地办公室的成立,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才走上正轨。1983-1992年间,全区各类设计1679
1项,使用土地面积9.67万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9%。其中,使用耕地面积1.62万亩,
占全区耕地面积的0.014%。